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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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75号令修改过的《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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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75号令修订的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第三条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 市、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行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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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0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6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机关)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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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裁量参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实施标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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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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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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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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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指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适用条件、适用情形,量化处罚结果而遵循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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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违法事实性质的认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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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领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织性社会矛盾凸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城市管理中调控缺位,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或越权的问题大量存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从先行试点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走过了一个探索、完善、深化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职权混乱、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了执法扰民的问题,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

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对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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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程的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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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 课程的考试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10 小题,总分: 40 分)

1.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_条最早在法律上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

A.14 B.16 C.17

2. 2002年10月11日,国办发2002年几号文里面对这个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原则、具体内容和组织实施做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A.56 B.23 C.4

3. 从1997年到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试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共几个?

A.8200.00% B.7900.00% C.8300.00%

4. 2007年11月18号《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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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26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1〕258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宁政文〔2011〕2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办事处、蕉北办事处、城南镇、漳湾镇、金涵乡、三都本岛及城澳、六都村和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陆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将相对集中的背景下(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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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讲课稿

很高兴也很荣幸,在陈邦杰书记的关心下再次被聘为天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法律顾问,今天能够和大家在一起交流和探讨,探讨的内容是:在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将相对集中的背景下,在行政处罚办案操作实务,提高办案水平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讲句老实话,我和你们办案人员是一样的,也是干活的,只不过时间比较长,接触面广一点,我的理论水平有限,只能就我的办案经验和大家一起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指正,多多包涵。

在此之前,小汤同志给我看了两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其中一个是关于个人乱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一个是关于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叫我评论一下。我是职业律师,我的工作很多时候特别在诉讼中就是找别人的漏洞和缺陷,别人有了漏洞和缺陷,我的机会就来了。我看了之后,里面确实存在很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其中关于乱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缺陷就是没有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真实陈述自己的身份的话,用了一个虚假的名字,多亏这个案件罚款已经缴纳,如果这个案件的罚款没有到位,或者处罚金额较大的话,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叫法院去找谁去执行,就要闹笑话,那么这个处罚也就不能成立了,这样的缺陷实际是很严重的。第二个案件的缺陷也很明显,调查人员发现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