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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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老师家中猝死,属于工伤!聚法案例
最高法:老师家中猝死,属于工伤!聚法案例
【小编按】这个案例一波三折,从2011年11月事故发生至最高法院2017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耗时6年!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做了精辟的论述,可供实务中参考!
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
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
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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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一 给口德——得饶人处且饶人
法则二 给掌声——有些人一生都没有给过别人掌声
法则三 给面子——不给面子是最大的无礼
法则四 给信任——生性多疑的人不可能有真朋友
法则五 给方便——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法则六 给礼节——有“礼”走遍天下
法则七 给谦让——锋芒毕露者处处树暗敌
法则八 给理解——人人都渴望他人的认可
法则九 给尊重——把别人的自尊放在第一位
法则十 给帮助——关键时刻,谁不
希望有人拉一把
法则十一 给诚信——无信不立,狡诈者必无朋友
法则十二 万开不得
法则十三 人一等
法则十四 越感
法则十五 指望再有下次
法则十六 难之中现真情
法则十七 闷者太多太多
给实惠——空头支票,万给虚心——让人显得高给欣赏——使人拥有优给感激——不感恩,就别给援助——雪中送炭,危给激情——这个社会沉
法则十八 给形象——把个人形象打造成一流品牌
法则十九 给爱心——爱像春日的阳光使大地苏醒
法则二十 给笑脸——没人会拒绝迷人的微笑
法则二十一 给宽容——容不下别人,是因为自己太狭隘
最高法院案例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意见十条(下)
「最高法院案例」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意见十条(下)
6.公司清算期间或者已经清算完毕注销,符合条件的股东仍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应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公司清算期间,甚至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符合条件的股东仍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清算期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基本丧失,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内外职权,应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本案中,同基公司就天一公司与星源公司合作开发东郊庄园项目的事宜提交天一公司清算组讨论并要求天一公司提起诉讼未果,天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至今已逾五年,清算组成员经多次商议,仍无法就是否对星源公司提起诉讼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多数意见,已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法院确认同基公司有权向星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法律正确。索引: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合议庭法官:贾清林、肖宝英、武建华;裁判日期: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7.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如果客观事实足以表明申请有关机构或人员提起诉讼不存在可能性时,则不必经过前置程序。最高法院认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设定该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
〔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1
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
〔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1
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
审议最高法院报告发言稿
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市委书记
(2012年3月 日)
王胜俊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报告主题鲜明,内容丰
富,全面反映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所做的大量工作。报告有新意、有创举、有实效,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客观中肯,部署任务重点突出,我完全赞同。
报告作得好,源于工作做得好。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方向把得准。最高人民法院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为全国法院工作确立了正确的方向。二是理念创得新。各级法院强调能动司法,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我们吉安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积极践行能动司法,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改“坐堂办案”为“上门办案”,社会效果很好,深受群众欢迎。三是工作抓得实。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了大量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
最高法院抢劫抢夺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对一些案件如何处理给出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司法裁判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该司法解释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此规定较之过去具体、细密,有可操作性;同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作一探讨。
一、 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问题
(一)法释200320号第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但还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的损害范围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应注意适用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案件,
最高法院抢劫抢夺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对一些案件如何处理给出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10)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全文共7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13件,比2009年增长5%。另有2009年旧存案件50件,2010全年共有各类再审案件363件,审结317件。2010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争夺市场的专利、技术秘密和商标案件显得尤为突出;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生物、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显得尤为突出;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从管辖到实体,从侵权到确权,从追究刑事责任到请求民事赔偿,从地方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穷尽各种程序的攻防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反映出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激烈,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和协调的工作难度;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了知识产权产品的传播,创新了商业经营模式,也影响了相关行业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而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涉外案件的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等。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