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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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及陕价经发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小区车库按照同类型住宅标准的50%收取、连续半年以上房屋空置交70%的物业费。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主权益
住宅连续半年不使用物业费按照70%收取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业主权利
物业费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代表同意
据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
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修订版-陕价行发154号)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局 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
陕价行发[2011]15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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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不含公墓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各设区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4月20日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简称漂流工具)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
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漂流河道宽度不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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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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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 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 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 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 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 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 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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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
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
006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