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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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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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20XX年行政处罚信息一览表
公开时间:20XX 年11月 29日 序号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处罚事由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深市监稽罚字〔20XX〕56号 深圳市福田区恭记冻品商行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掺假掺杂牛肉丸的违法行为;二、没收 “鸿津”牌撒尿牛肉二○一三年丸6公斤;三、八月一日 没收违法所得5.75元;四、处罚款20XX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XX.75元。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二、没二○一三年收216包不合格八月二日 的食品;三、处罚款20XX元。 一、责令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 深市监稽罚字〔20XX〕57号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汇昌龙食品批发行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深市监稽罚字〔2
XX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图文
XXXXXX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一、为规范我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中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四、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XXX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参照标准》做出行政处罚。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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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
打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序 决定书 案件名称 号 文号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案 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穗)食1 药监食罚〔2018〕0700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91440101050611483K 猪原弘行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款第(五)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曾泽光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未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主动履行;2018-01-29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打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序 决定书 案件名称 号 文号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案 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 曾泽光(广州市天河区兴华启运酒业)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穗)食1 药监食罚〔2018〕0700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91440101050611483K 猪原弘行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款第(五)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曾泽光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酒类食品。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 未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主动履行;2018-01-29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1月5日 农业部令第36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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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市监字〔〕号
:
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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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施行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7期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于7月1日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