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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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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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公共选修课程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

案例研究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课程教学大纲

1.课程介绍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是一门着重培养学生依法治教能力的应用性教育学科。它也是同教育学、学校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围绕依法治教,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教育法律救济等内容,结合教育案例,以案说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法的实施效益。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选择典型的学校教育的相关案例,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明确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学校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3.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表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依法治教 学校、教师、学生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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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中国律师网 蒋琪 张茜 发表时间:2013-12-03

自2010年人民币跨境使用启动以来,贸易带动资金流通日趋活跃。部分商人认识到套利贸易的利润空间,逐渐开展起这项商业活动,套利贸易这一商业模式开始走入国人的视野,成为贸易、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套利贸易的商业模式及法律构架

套利贸易是利用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搬运”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利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套利由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间的货币跨境流动,在监管宽松的其他国家,货币依靠市场定价,并且由于外汇、本国货币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无需依靠贸易等手段带动资金流动,所以套利成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在中国,套利贸易往往要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完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两个相对独立的流程,并通过不同市场间货币的价格差异及利率差异赚取利润,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套利贸易商业模式

现今存在的套利贸易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汇率套利模式。

汇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离岸、在岸汇率的差别进行套利。套利者在境外成立一个关联企业或者寻找境外合作商来完成这种名为贸易、实为套汇差的交

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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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作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

问答题

1.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答: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

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①.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②.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③.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④.接受消费者教育;

⑤.提供有效的赔偿办法;

⑥.有成立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等权利,要求各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2.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答:①、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②、接受监督的义务;

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质量的义务;

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⑨、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

务;

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案例分析题

1. 2000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采取的是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总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终止约定为2000年10月30

执行民办学校财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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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院对民办学校的投资人的强制执行问题。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楼常青 吴建 发布时间:2011-3-30 14:05:42 论文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鼓励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民办学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办学校大部分是由出资人出资兴建的,对于出资人由出资行为所形成的出资人权益能否执行?如何执行?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民办学校出资人财产性权益包括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股权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民办学校的出资人由出资行为而形成的财产性出资人权益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在明确了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前提下,文章也讨论了对其强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执行程序。全文9872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鼓励公民个人、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从1985年5月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到200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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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协议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成本有多大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

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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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党校毕业论文,通过自己在城中村改造的亲身实践和采访得到的经验,绝非抄袭。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而实施城中村改造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业,也是我国进一步城镇化当中绕不过去的“一道坎”。然而,在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具体运作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土地,导致出现了土地违法、小产权房建设、拆迁难等问题,只有彻底解决土地和房屋的权属问题,才能不留后遗症地完成城中村改造,造福广大群众。

【关键词】 城中村、整体改造、小产权房、土地变性、拆迁

我的党校毕业论文,通过自己在城中村改造的亲身实践和采访得到的经验,绝非抄袭。

目录

一、“城中村”现状分析 4

(一)国内城中村的现状和成因分析 4

(二)长治城中村的现状分析 5

(三)城中村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改造中的法律误区 6

1、城中村的治安问题 6

2、城中村的违法建筑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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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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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

IPO法律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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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问题汇总

(一) 历史出资问题

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 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

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

手机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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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手机支付作为当代一种刚刚兴起的电子支付的方式,得到了许多的顾客

以及移动运营商的相同的青睐,呈现出了一种蓬勃发展的势态。业务的急速的发展凸显出立法以及监管一种相对滞后形式,特殊的运营商模式以及交易主体的多方参与会使得金融法律的风险、资金安全法律的风险以及网络和交易安全法律风险等等的是比较突出的,外国的手机支付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也为国内的手机支付业务提供了许多的借鉴以及启发。从当前看来,从法律的一个角度解决的途径,那就是需要从立法、监管还有司法以及移动运营商等等多个层面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寻找科学合理的防线防控对策。

关键词:手机支付;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Abstract: mobile phone payment as a contemporary emerging electronic payment,

get a lot of customers and operators of the same favor, showing a booming trend. Our rapid development highlights the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