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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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
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二、申请条件:
1. 企业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厂区相对隔离;周边及厂区内无相关粮食作物植株生长。
2. 有针对进口粮食装卸、转运、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包括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内容,并明确责任条款及应急措施;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疫管理领导小组,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配备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人员;管理制度及措施应上墙,或放置在明显位置;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措施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3. 装卸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地面平整、坚固、硬化,相对独立,有防雨水设施;卸货口附近有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不短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挡物)。
4. 企业仓储总体能力(含中转仓库)不低于5000吨。符合防疫、防鼠要求;有转运、进出库记录;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 5. 日、年粮食加工能力分别不低于200吨、6万吨;每次申请量应与其仓储及生产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加工工艺流程应确保破
碎粮食及其携带的杂草种子,最终加工产品不得带有完整籽粒;有生产
加工记录。
6. 应有下脚料及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库或场地;下脚料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 制度大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制度大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样品接收登记
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名。
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存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存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
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存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日期,经办人签名。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 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9号)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5年10月21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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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
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练习题 1
第一篇 检验检测部分
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一、单选题
1.我国自己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从对 的检验开始的。(Y) A.出口棉花 B.出口生丝 C.出口茶叶 D.出口大米
2.中国第一个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是 商品检验局。(Y) A.广州 B.上海 C.青岛 D.天津
3.中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商品检验法》公布于 。(Y)
A.1928 年 B.1929 年 C.1932 年 D.1940 年
4.新中国公布实施的第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法规是 。(S) A.《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B.《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 C.《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5.对进出口食品容器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的检测属于 。(S)
A.品质检验 B.安全性能检验 C.卫生检验 D.包装检验 6.世界上最早对出口商品实行检验管理制度的国家是 。(Y) A.意大利 B.法国 C.丹麦 D.英国 7.美国食品药物管理暑的英文缩写是 A.BSI B.FDA C.FAD D.UL 8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 介绍
张姝 2012年5月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执 法 依 据
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规范性文件2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商品行 政 执 法
法定检验之外商品委 托 检 验
监督抽查 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经核准的检验鉴定机构
法定检验商品
制商 定检 并法 调授 整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其 规他 定法 规
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种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由安监总局会同质检总局等9个部门确定、调整5
海关与CIQ联合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海 关 与 CIQ 联 合 监 管 的 进 出 口 商 品6
CIQ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种 类 表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现行有效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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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附件29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1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海关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附件29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1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海关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