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宪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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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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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

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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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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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考生整理了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

《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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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

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

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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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相关法条」 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主席的知识点,应注意:

任职资格与连续任职限制(第79条第2、3款)。 国家主席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重点掌握国家主席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第三节 国务院 「重点法条」

2012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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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司法考试试题(宪法)每日一练(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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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宪法)每日一练(2016.12.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 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

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

司法考试考前1-2天的复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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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1-2天的复习安排

到司考前1-2天往往是很多人迷茫的时候,有两种人,第一种是已经复习的很扎实的人,在学法网题库把该做的真题做完了,该看的教材也看的差不多了,这个时候干点什么呢?不知道。第二种是前面复习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个时候临近考试更加不知道干什么了,看书还是做题,做真题还是做模拟题?不知道。

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一两天呢?有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拆分时间,什么意思?就是说哪怕你还有1个小时,你也不要全拿来看一个法,要尽量拆分涵盖所有的法。比如17号考试,今天16号,怎么安排呢?有人说出去逛逛街,放松放松,至于你同不同意,反正我是不同意的,最后阶段的学校效率和效果是很高的,哪怕你看1个小时的书,也对你考试会有很大帮助。今天我打算学8个小时,然后晚上10点睡觉可不可以呢?完全可以。

那8个小时安排什么呢,想想看,什么法是记住了就能得分,没有拐弯抹角的?对,第一卷。如果说还有,那就是诉讼法了,什么法记住了也不一定能得分,出题总是拐弯抹角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那怎么安排?简单,一个小时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个小时看三国,2个小时看理论法学,2个小时看诉讼法,1个小时看经济法司法制度。

有人说,社会主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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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2、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

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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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年卷一第14题-单选)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考点]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分析][1]《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而D项是取得国籍的方式。

[命题思路]公民是宪法上地重要概念之一,确定一个人是否为该国的公民主要看其国籍。而国籍的取得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此题的目的在于考察确定国民资格的依据和国籍的取得方式之间的区别。 [常见错误]大多数考生没有仔细审题,误选了D。

[法条导读]考生在复习这个知识点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及其法条: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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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3、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