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4题,计10分,每题2.5分)
1、安全监察:
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选择题(请将选定的答案填写在横线上,共40题,计45分)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
1、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与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之间必须 。 A、界面风格一致 B、由同一公司开发
C、进行动态数据交换 D、各自管理和维护存放在不同服务器的相同数据 2、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封存,在封存
2009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核试卷
2009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核试卷
2009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核试卷
(B类)
成绩登记
注意事项:
一、 答题前,请先填上自己的考号。
二、 考试期间请关闭手机等通讯、音响设备。
三、 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自己独立答题,可以查阅资料,不得与他人商量;监考人员不回答任何问题,需要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四、 满分为100分,题后有标注的为2分,未标注的为1分。 五、 当试题答案与规范标准有关时,请写出依据的规范标准;当答题答案有多个时,请写出全部答案。
2009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核试卷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核试卷(B类)
(2009.3)
依据什么法规、规范或标准来判定某台设备是否属于安全监察范围内
的特种设备?
新(2009年1月24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特种
设备中增加了一种设备,请问是什么设备?
在什么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在执行法规标准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按照什么原则执行?
试写出表示金属材料强度的指标是什么(文字、符号均可)?
试说明:20g、Q235—A〃F、16MnR、15Mn、OOCr19Ni10、15CrMO、16MnDR
钢号中,哪几个是碳素钢(写出钢号)?
常见的焊接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包括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特监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76 更新时间:2009-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PDF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新购买、新安装的设备不知是否为特种设备,根本不把它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特种设备,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 ___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 ___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
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sI 7
(- sI < - 0 3<*/sI -" sI 7 < t " Pt 7
7 ëc 3sI α _Vv _V / - ð
J & ¸O t
μ W sI v t·
Z - / P- s - " ç csI æW Ρ < 0 s 7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