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答:《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在产权第二标题第二章第14章。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

有权按照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设立居留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

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位置;(三)生活条件和要求;(四)居留权期限;(五)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中国网4月20日讯(记者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居住权问题

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该《草案》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围绕居住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法机关最终放弃了该项制度,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当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

1

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罗马法论述为:

居住权是受遗赠人终身享有的权利,不能将居住权赠与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行使或人格减等而消灭;另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2

二、居住权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

法国民法比较完整地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由于受历史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经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并且非经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讼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发生了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则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的造价依据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约定了可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证据,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并约定了可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故蒋涛上诉请求依据合同专用条款47.3的约定来进行结算与支付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已提交)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

我司目前承建的很多政府项目经常会碰到建设单位与我司双方在共同委托中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后,建设单位往往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价来对抗双方签字认可的审价,以达到拖延支付或少付我司工程款的目的。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却完全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区别:

(1)概念不同,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2)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后者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的审查核定的行为。

(3)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我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布的(91)430号文的规定;后者主要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国家定额、工程竣工图纸、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已提交)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合同约定审价条款与行政审计的效力问题

我司目前承建的很多政府项目经常会碰到建设单位与我司双方在共同委托中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后,建设单位往往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其上级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价来对抗双方签字认可的审价,以达到拖延支付或少付我司工程款的目的。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却完全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区别:

(1)概念不同,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2)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行为,后者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的审查核定的行为。

(3)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我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布的(91)430号文的规定;后者主要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国家定额、工程竣工图纸、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让合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土地使用权(承包所有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权

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土地承包权转让

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名下座落于 的四块(1、 2、

3、 4、 ),共计 亩土地(田)转让给乙方。其地

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让

(一) 座落: 面积: 亩。丘地号: 规划用途:

土地四至:

(二) 座落: 面积: 亩。丘地号: 规划用途:

土地四至:

(三) 座落: 面积: 亩。丘地号: 规划用途:

土地四至:

(四) 座落: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出钱买车后,把汽车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财产所有权约定的实例

1993年7月1日,案外人某甲与本案原告某公交公司签订《融资车辆营运线路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交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该公司的小公共汽车1辆,并提供市区公交线路2条,供某甲融资承包营运;车辆购买款由某甲承担,分期缴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所有车辆价款、利息、承包金和各种应缴费用后,车辆产权归某甲所有。

1996年6月1日,某甲经公交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案外人某乙,由某乙继续履行原某甲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其间,某乙在某甲原缴交的基础上,交清了合同约定的车价款,但某乙未要求变更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某乙与公交公司续订了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责任制合同》,主要约定:(1)某乙自筹购置小公共汽车1辆(实际即指某甲转让给某乙、产权登记为公交公司的车辆),挂靠公交公司营运,公交公司提供市内营运线路1条。(2)公交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管理使用监督权。某乙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转包等,并应交车辆押金4846元。(3)某乙每月应上交承包金28

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bwwdw.com - 博文网】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对某丙负有债务。由于某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决某乙还款。判决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对某甲的债权已经到期。由于某丙担心其债权得不到保护,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权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继承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继承人偿还某甲欠其的债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继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债权债务纠纷,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某甲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执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如何裁判?债权人某丙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某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