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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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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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 生命, 价值, 权利,法律;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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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 生命, 价值, 权利,法律;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

安乐死是何种权利_——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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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骠,害茹盆期)

法伦理研究:安乐死是何种权利?——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Jan..20c15

No.1

安乐死是何种权利?

——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2;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安乐死是能为人们带来人格利益的道德权利。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对其做出限制,但它却很难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主要的阻碍是立法的客观条件不具备,以及法律天生的对人性的忧虑。这意味着,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的权利要转化为法定权利,尽管不是没有可能,但要有十分的耐心和谨慎。

[关键词]安乐死权利合法化[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5)01—0084—04

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自1980年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起,我国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关于安乐死的定义也有了基本的共识,即“安乐死”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是指使人生命感受上最小限度地承受痛苦和最大限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

度享受安详的一种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但安乐死

和功能,而是取决

安乐死伦理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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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伦理问题分析

序言

生死自古至今便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古人云:“生为大,死亦为大。”生死在哲学史上也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人们有了干预死亡的能力,也就有了现代安乐死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争议。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第一例公开的安乐死事件1,由此引起的争议延续至今。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体弱多病,而且存在众多经历过巨大痛苦的患者和家属。安乐死虽然在中国不合法,却有着一定的需求。如果安乐死始终处于私下进行的状态,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必将不利于缓解人们的死亡焦虑,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关键词: 安乐死 伦理争论 伦理实践

一.安乐死的概念

据考证,“安乐死”一词是中文与日文对euthanasia的共同译名。2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中的一个复合词,有前缀Eu-与thanasia组成,Eu意为“优良的”,“好的”, thanasia表示“死亡”之意,两者合起来则是“好的死亡”,“优化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

在西方,最早提出安乐死定义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科尔(Marvin Kohl

),他于1974年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的导致快速死亡”3-一年后美国

生命

安乐死是何种权利_——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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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骠,害茹盆期)

法伦理研究:安乐死是何种权利?——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Jan..20c15

No.1

安乐死是何种权利?

——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2;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安乐死是能为人们带来人格利益的道德权利。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对其做出限制,但它却很难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主要的阻碍是立法的客观条件不具备,以及法律天生的对人性的忧虑。这意味着,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的权利要转化为法定权利,尽管不是没有可能,但要有十分的耐心和谨慎。

[关键词]安乐死权利合法化[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5)01—0084—04

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自1980年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起,我国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关于安乐死的定义也有了基本的共识,即“安乐死”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是指使人生命感受上最小限度地承受痛苦和最大限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

度享受安详的一种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但安乐死

和功能,而是取决

论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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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

【摘 要】安乐死是现在国际社会较有争议的一个话题。要讨论这个话题首先必须对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分类有所了解,其次必须对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历史有所掌握,还要对国内外各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及对安乐死的价值取向有所把握。安乐死现存的争议主要是在医疗、法理、伦理等方面的争议,涉及社会学、医学、伦理学、心理学、法学、宗教哲学等学科。由于人们的人生观念、价值取向、宗教信仰、职业等方面的不同,以及感情与理智、个体与社会、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理论研究与临床实践、道德与法律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对安乐死立法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态度。

【关键词】安乐死 生命权 安乐死立法

By euthanasia Ren xiaolong

[Abstract]Now, the euthanasia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irst of all, to discuss the subject of euthanasia must understand the concept and its classification, followed by euthanasia at hom

安乐死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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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5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我们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支持,同样是建立在这些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的。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其一,据我所知,那些身患绝症、可能随时死亡、每天接受放疗和化疗的人,他们的身心都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对于他们而言,尽管仍对生活和生命充满渴望,但是却也对死亡充满无奈和恐惧。当医学上无法挽回他们的死亡的命运而他们又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结束生命的方式,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安详、无痛的死去。这实质上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地的一种考虑。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当我们什么都不能做躺在病床上等待死亡时,拿什么去谈什么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呢?恐怕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心灵上的挣扎。对于认为“医学正在进步

安乐死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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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塑造自我,优化人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提出了对死的优化,于是安乐死问题应运而生,人们开始对死亡进行公幵、认真、广泛、深入地讨论研究。我国对其的讨论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30年来,学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并伴随“安乐死”热点事件的出现而激烈非常。通过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总结如下:

①从观点来看,超过八成的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肯定或积极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了否定或者保留意见。

②从内容来看,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基本由安乐死概念界定,安乐死合法性论证以及安乐死立法建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安乐死的概念界定分歧最大,且主要集中于安乐死适用主体,如未成年人、昏迷不醒的植物人或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婴儿能否适用安乐死?其次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如安乐死与听任死亡、缓和医疗、辅助自杀的区分〖( 1) 对濒死病人, 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

后, 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 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 注意: 在此状况中, 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2) 对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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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个令人激动不已又讳莫如深的问题。一方面,许多人赞成安乐死,认为这是一种尊重生命、文明理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指出生命只有一次,对重症和绝症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目前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不过,就总的趋势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应该是迟早的事。

关键词:法律 伦理道德 社会 医学 人权

导言:安乐死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热门话题,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者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本文从安乐死的来源,发展,现状,针对安乐死在我国法律和伦理层面以及对社会影响层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二、安乐死的来源

“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即无痛苦地安然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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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