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能否继承
“股权能否继承”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股权能否继承”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股权能否继承”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论股权继承
论股权继承
万富鼎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继承。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出资流转不同,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流动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因死亡这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出资的继承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股权流动形式,其特点在于依法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在具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并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是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股权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在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可能会构成一个公民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谁继承了股权财产谁就应取得基于该财产相应的话语权。
股权继承也并非完全排除第三者意志的介入,但第三者意志的介入必须满足公司章程或死亡股东遗嘱中所表达的
意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遗嘱的意思表示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或排除其继承人对其出资额的继承或
约定继承的份额和程序等,这为第三者意志介入股权继承留下了空间。可见
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一、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
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作为公务员,是否可以继承亲人及家属的股权成为股东?如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却又是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果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且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第一权利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专门的、特别的规定,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公务员是有继承权的。公务员股权继承正面临法律尴尬。 案例
2006年年初,某公务员关女士不幸横祸临身,丈夫吴某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由于伤势严重,吴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痛失爱夫的关女士悲痛不已。关称,丈夫生前经营并拥有几家数千万资产的有限公司。接下来,关女士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但由于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以,自己能不能合法继承财产,能不能成为股东等问题就成了关女士的一块心病。
今年3月,成都某机关公务员余先生与他人投资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6月底,火锅店因经营不善而宣布破产。经营了3个月,余先生等人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还欠下了高额的房租和水电费。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两人共同承担所欠债务,但
股权被查封,能否转让?法官告诉你答案
好问律师APP www.haoven.com
股权被查封,能否转让?法官告诉你答案
秦昌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文章依托一则案例,讨论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被查封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并提出对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的审理思路。
某 公司 A 有股东B、C、D,三位均为自然人。2010年2月1日, B、C、D
作为甲方与乙方 E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 300万元;协议签订时乙方预付 100万元,待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再付 200万元给甲方;股权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应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办理股权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于10 日之内办理完毕。次日,E支付了转让款100万元,但因为 B、C、D未履行股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手续 ,E 遂起诉要求 B、C、D履行股权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B、C与案外人F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经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的2009年12月22日裁定冻结了B、C在 A 公司的股权,但E在签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作者:沈冬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开始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人来说明确自己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股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死亡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和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同时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其股份的权利,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应该同一般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一样。
(二)工商变更登记说
主张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对上面两种观点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观点更为合理。由于股权自身内容的多样性,使得股权的继承问题非常复杂,同时会涉及多方的利益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赵万一、王兰
上传时间:2006-9-20
浏览次数:22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摘 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公司法性格 科斯定理
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
法律法规: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小编希望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一、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但是,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
实验六 继承三 - 多继承及继承的应用
实验六 继承㈢ —— 多继承及继承的应用
一、实验目的
1.理解多继承的概念,熟悉多继承的定义及应用;
2.理解多继承方式下的二义性产生原因,熟悉解决二义性的方法; 3.进一步熟悉继承的综合应用。
二、实验学时
课内实验:2课时 课外练习:2课时
三 本实验涉及的新知识
㈠ 多继承的概念
如果一个派生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基类派生得到,称为多重继承(多继承) ㈡ 多继承派生类的定义
格式:
class 派生类名:继承方式1 , 基类名1, 继承方式2, 基类名2, … { 派生类新定义的成员 } ㈢ 多继承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1.定义 格式:
构造函数名(总参数表):基类名1(参数表1), 基类名2(参数表2),… { 构造函数的函数体 } 2.说明
⑴ 多继承的构造函数的总参数表必须提供所有基类构造函数的值及新增数据成员的值。
⑵ 定义派生类对象时,多继承方式下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为:先执行所有基类的构造函数(按排列顺序)后执行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⑶ 释放派生类对象时,析构函数的执行顺序与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相反。
㈣ 多继承派生类中为数据成员提供值的函数
在多继承方式下,为数
实验六__继承三_——_多继承及继承的应用
电脑知识文档
实验六继承㈢——多继承及继承的应用
一、实验目的
1.理解多继承的概念,熟悉多继承的定义及应用;
2.理解多继承方式下的二义性产生原因,熟悉解决二义性的方法;
3.进一步熟悉继承的综合应用。
二、实验学时
课内实验:2课时课外练习:2课时
三本实验涉及的新知识
㈠多继承的概念
如果一个派生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基类派生得到,称为多重继承(多继承)㈡多继承派生类的定义
格式:
class派生类名:继承方式1,基类名1,继承方式2,基类名2,…
{派生类新定义的成员}
㈢多继承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1.定义
格式:
构造函数名(总参数表):基类名1(参数表1),基类名2(参数表2),…
{构造函数的函数体}
2.说明
⑴多继承的构造函数的总参数表必须提供所有基类构造函数的值及新增数据成员的值。
⑵定义派生类对象时,多继承方式下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为:先执行所有基类的构造函数(按排列顺序)后执行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⑶释放派生类对象时,析构函数的执行顺序与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相反。
㈣多继承派生类中为数据成员提供值的函数
在多继承方式下,为数据成员提供值的函数必须同时为所有基类的数据成员提供值。㈤多继承的二义性
1.同名函数产生的二义性
在多重继承方式下,如果在多个基类中有同名成员函数,可能出现二
C++在单继承、多继承
一、本文目的与说明
1. 本文目的:理清在各种继承时,构造函数、复制构造函数、赋值操作符、析构函数的执行顺序和执行内容。
2. 说明:虽然复制构造函数属于构造函数的一种,有共同的地方,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总结它的性质时将它单独列出来了。
3. 单继承、多继承、虚继承,既然都属于继承,那么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还是相同点比较多。如果放在一块讲,但为了将内容制作成递进的,就分开了,对相同点进行重复,(大量的复制粘贴哈),但在不同点进行了标注。 注意:三块内容是逐步递进的
如果你懂虚函数,那么单继承和多继承那块你就可以不看;
如果你懂多继承,那单继承你就不要看了,至于虚继承就等你懂虚继承再回来看吧;
如果你只懂单继承,那你就只看单继承就好。
二、基本知识
1. 对于一个空类,例如;
[cpp] view plaincopyprint?
1. class EmptyClass{};
虽然你没有声明任何函数,但是编译器会自动为你提供上面这四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