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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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法律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法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国寿产险(备案)N137-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征购或被出售;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保险终止
(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
(二)无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
1、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IF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请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理赔?
2、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3、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事后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即受热烤、火薰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火,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请问,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4、有一载货的货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100_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
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
100_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
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
藏系羊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
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藏系羊):
(一)体重7公斤以上(含7公斤);
(二)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发生的保险藏系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二)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四条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