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2 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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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函248号
皖价服函〔2011〕248号
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
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交
建管函〔2011〕462号)悉。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
验收费行为,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健康发展,经专家评审论证,现就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有关
事项函复如下:
— 1 —
一、凡在我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
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
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试验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
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
— 2 —
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
皖价服函248号
皖价服函〔2011〕248号
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
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交
建管函〔2011〕462号)悉。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
验收费行为,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健康发展,经专家评审论证,现就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有关
事项函复如下:
— 1 —
一、凡在我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
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
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试验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
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
— 2 —
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
102876 - 皖价服86号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函〔2007〕66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各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4〕307号)已过了试行期,省局目前正在会同省建设厅进行调研,重新核定。在正式标准未下达前,暂时执行原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建设厅关于
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7〕86号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第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是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
皖农牧函2010343号
皖农牧函〔2010〕343号
关于开展2010年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
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日前我委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皖农牧〔2010〕97号),现就做好2010年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符合《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均有资格申请认定。
二、认定程序、要求及数量
认定采取自愿报名、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人填写《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
— 1 —
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省农委批准;省农委组织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抽查。复审、抽查通过后予以批准。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地在申报养殖场(小
皖价服函〔2013〕29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号解析 - 图文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
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 1 —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苏建价67号文)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
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
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
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11号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调 整 防 雷 技 术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的 批 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
术服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
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防雷 服务费 批复
抄送 ;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杭价服68号 - 图文
杭价服【2009】6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价服[2005]307号)进行修订。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2:《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湘价服〔2008〕1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6]2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3]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
杭价服68号 - 图文
杭价服【2009】6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价服[2005]307号)进行修订。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2:《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