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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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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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1992 第1号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2-3-8

【施行日期】: 1992-3-8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2 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王先进

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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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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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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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

年限是多久?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许对于这种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有一部人他们对房屋土地证是划拨还是出让有什么区别的有些细则并不了解,并且也不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重点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

知识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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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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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合同效力问题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进行展开。

第一个案例: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2)民一终字第4号(法公布(2003)第2号)。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仅仅引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出判决,认为划拨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有效。

判决书中对此部分的主文为:“由于租赁房屋座落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正确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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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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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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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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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称“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三)海洋倾倒区项目;

(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海砂开采除外);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海项目。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按照条例规定通过申请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的项目用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以下项目用海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

(一)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三)海岸防护林、蓄洪排涝、渔港港池及非经营性码头、防波堤等公用设施用海;

(四)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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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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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第四条 (管理主体)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市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主体)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责具体负责本市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工作;受托承接本市所属县(市)以及其他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