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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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询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询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
产,不需向赠与人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
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失效日期:2001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作者:姜明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理 第三节 内部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二节 告知制度 第三节 证据制度 第四节 听证制度 第五节 信息制度 第六节 电子政务制度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 第五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规划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征用 第四节 行政合同 第五节 行政指导
第六章 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救济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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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b5E2R。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地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p1Ean。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地意义,普及献血地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地疾病地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地社会公益性宣传. DXDiT。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RTCrp。 现役军人献血地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主席令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试题 单 选 题
1、《献血法》规定:血站是( D)
A、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B、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组织发动
C、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D、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血站违反输血管理规定由什么部门进行处罚?( B)
A、县级以上法院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采供血机构D、供血医院
3、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为:( D)
A、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B、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C、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3个月
D、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4、我国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D )
A、十八至五十周岁 B、二十至六十周岁 C、十八至六十周岁 D、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5、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 B )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B、国家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根据本辖区用血情况由医院设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与哪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