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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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经2009年7月6日(2009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休闲等活动,设施完善、绿化良好、景观优美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规定和确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
本市公园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2010.3.9)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三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目录
总则·······································4 园林绿化管理·······························5 植物景观管理·······························5 植物养护管理·······························6 花圃管理···································9 盆景生产管理·······························11 病虫害防治·································12 白蚁防治···································13 环境卫生管理·······························13 环境卫生管理的总目标·······················13 园容卫生管理·······························14 厕所管理
城市公园设计
城
市 公 园 设 计
城市公园是城市开放性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一个功能齐全、并独具特色的公园可以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进步水平和对人需求的满足程度。
一、城市公园的起源
在中世纪之前的城市并不存在任何城市公园,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阿尔伯蒂首次提出建造城市公共空间应该建造花园用于娱乐和休闲,此后花园对提高城市居住质量的重要性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人们称其为“花园”,而不是“公园”。
城市公园作为大工业时代的产物,从发生来讲有两个源头:
1、是贵族私家花园的公众化。17世纪中叶,英国、法国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武装推翻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宣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诞生。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新兴的资产阶级没收了皇室及封建领主的财产,把大大小小的私家和宫廷花园向公众开放,并统称为公园。
2、是社区或村镇的公共场地,特别是教堂前的开放草地形成的小型公园。
1843年,英国利物浦市动用税收建造了公众可免费使用的伯肯海德公园,这标志着第一个城市公园的正式诞生。
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公园起源于美国,由美国景观设计学奠基人弗雷德里克·劳·奥姆斯特德提出在城市兴建公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渝府令第 136 号 【发布日期】2002-07-07 【生效日期】2002-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36 号)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设计理念
(一)城市公园设计要秉承文脉延续的理念
城市中的历史遗迹、空间格局、建筑风貌等传承着城市文化,体现着城市地域特色,因此,在城市中新建或改建城市公园,要严格保护历史遗迹,尽量保持城市原有肌理和格局,妥善保留和发扬具有传统地域风貌的建筑。这并非是要求城市发展一成不变,随着历史的推进,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的改变,城市及城市公园必将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有据可依的、有史可查的,而非切断历史的盲目建设。
(二)城市公园设计要秉承兼容并蓄的理念
多样性是城市的活力之源,地域性和多样性并不矛盾,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宽松的氛围和对艺术、文化的包容,使得许多城市公园呈现出多元文化并处的格局。当前,我国的城市公园设计应以地域性为本,在沿袭自身文化惯性的同时,吸收外部乃至外国文化中的有益元素,兼容并蓄,以此改变“千园一面”的局面。
(三)城市公园设计要秉承因地制宜的理念
城市公园设计除了要延续城市文脉、兼容并蓄之外,还要因地制宜,根据城市自身发展及使用者的需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废弃地,因地制宜地在工业遗址上恢复生态环境,重塑衰败工业区形象,一方面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的需要。
(四)城市公园设计要秉承以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