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 1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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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
京建经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
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
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
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
京劳社医发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工伤保险相关条例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
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
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批准文件: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第六条第(二)项中“本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相当车间主任级以上负责人。 7.第六条第(三)项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 害因素的环境中。“职业病”必须是经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 予以确诊,并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 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 60 号)中列入名单的职业病。 8.第六条第(四)项中“生产、工作的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 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企业 设备设施的缺陷
、或生产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 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9.第六条第(五)项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 域内,在其工作岗位上和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责时遭致人身伤害的。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川建发6号
交大宏图培训中心028-87602466 www.jdht.or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