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指出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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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藏财行字[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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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根据国家电网财〔2010〕168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电财(2012)00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因公出差、工作调动以及按规定享受探亲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办企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对本部门、本基层单位员工出差费用的控制实施负直接责任,财务部门是差旅费的监控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本部,子公司、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使用计划
第七条 公司年度差旅费使用计划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当年营销规模、各业务子预算和年度财务预算测算编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分公司的差旅费根据年初审定的预算控
制使用。年度差旅费使用计划数原则上不允许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XX县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各乡(镇)、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处级职务人员、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硬席 二等舱 二等舱 卧) 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硬座、硬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火车 动车(高速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西 藏西 藏 自 治 区
劳 动 合 同 书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自 印制
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目 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程序
5.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2 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3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4 住宿费开支标准 5.5 出差补助标准 5.6 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7 会务组考察费用 5.8 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9 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1 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2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3 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4 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5 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7 其他 5.18 附则 6. 相关文件 7. 附件 8. 记录
IMP-CW-014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开展业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费用开支,规范差旅费报销标
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销范围、标准
第二条 市内出差:
1、 市内交通费用是指出差目的地(含国内出差)市区内的交通费用。员工应以公交车、地
铁、中巴等交通工具为主,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经部门副经理级以上人员批准,一般员工方可乘坐出租车。
机场往返交通费用鼓励员工乘坐机场大巴及机场快线,特殊情况下(携带贵重资料、紧急召回、夜晚10:00以后)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乘坐的士。
2、 员工因公外出用车,应事先由人力资源及财务部安排车辆,以减少公司费用支出。公司
因故未派车,按照公司规定采用外部交通工具的,在本方法限额内据实凭票报销费用。 3、 市内的士费用报销必须注明目的地、原因、日期等。
第三条 国内(市外)出差:
1、 报销范围:员工至国内(市外)出差的报销范围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及其他。 2、 报销标准:
交通:可乘坐火车硬卧、汽车、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城际间交通未经分管领导批
准不得选乘出租车。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住宿:住宿标准不超过RMB500元/晚,凭票据在额度内实报。陪同
差旅费管理办法范文
差旅费管理办法范
文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差旅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处理费恩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的有关财务法规和《湖北省力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勇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勇等。
3、范围
3.1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
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3.2 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属于差
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它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4、原则
4.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
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4.2 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
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5、差旅费标准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1.1 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室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
区,不同职级确定。
5.1.2 公司职级分类,见附表1《全国地区分类表》
5.1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一、基本办法
公司因公出差人员的住宿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实行分项填报,按标准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的办法。
(一)下列因公外出人员不实行包干办法。
1、到基层公司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总、省、市公司抽调出差人员。
2、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根据特殊任务的具体情况经总经理签批凭据报销。
3、外出参加会议及各种培训的人员其途中伙食补助只按途中往返天数进行补贴(食宿自理的按住勤天数报销住勤补助费)。
4、市公司机关员工到支公司出差,原则上不在县上住宿。确需住宿的,凡支公司有招待所的必须住招待所,无招待所的不得安排住高档客房。住宿费由出差人员回市公司后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让基层公司结算住宿费(住支公司招待所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5、县公司员工到市公司出差,确需住宿的一律住市公司招待所,不得在外住宿,若在外住宿的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住宿费用。
(二)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因公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逐级审批,严格控制市外出差,市外出差必须经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出差完毕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费用报销流程逐级审批报销。
(三)出差人员一律不得预借差旅费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1025(颁布时间)
20120101(实施时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章 就业保障措施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