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基本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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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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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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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被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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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时 间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1 考核项目 软件配置 标准分 100 硬件设施 250 管理文件 临床用血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 100 200 150 质量管理 200 1000 2 3 4 5 6 标准总分 实际得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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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类 内容 标 准 标准分 5 5 考核方法 实得分 二级(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 成立输血领导小组。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 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组织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结构 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软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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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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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医字〔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 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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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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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基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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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 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特需服务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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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 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特需服务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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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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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护理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涉及的护理收费项目,是指依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定的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护理人员按本规范规定的护理内容和要求对住院患者实施专项护理服务所收取费用的项目。包括: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共计13项。

第四条 护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护理收费的基准价按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制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属地区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护理收费,应依据护理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需要考虑的其

他因素,并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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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管理要求. 4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 6 清洗与清洁. 6

7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7 8 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7 9 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9 10 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9

11 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10 12皮肤与黏膜消毒. 13

13 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4 14 清洁用品的消毒. 15

附录A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 15 附录B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 22 附录C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25 C.1 压力蒸汽灭菌. 25 C.2 干热灭菌. 27

C.3 环氧乙炔气体灭菌. 28

C.4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 29 C.5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29 C.6 紫外线消毒. 30 C.7 臭氧. 31 C.8 醛类. 32

C.9 过氧化物类. 33 C.10 含氯消毒剂. 35

C.11 醇类消毒剂(含乙醇、异丙醇、正丙醇、或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 36 C.12 含碘类消毒剂. 37 C.13 氯己定.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