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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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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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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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探讨与研究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王涛 刘雄智

提要: 针对群体性侵权案件频发的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合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较为成熟的集体诉讼模式,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鹿奶粉”事件可谓是举国震惊,这一事件极大地打击了民众对于食品安全乃至政府公信力的信心。“三鹿奶粉”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近年来,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药案、假酒案对人们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案件等等不胜枚举,以至于许多人发出了我们还敢吃什么的惊呼。但仍然有大量的企业,继续从事此类不法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的监督方式、查处力度有待改进和提高,另一方面,相关司法制度的相对滞后,也为受害人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对于这类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具体数目不确定的侵权案件,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是广大民众维权的最佳司法途径,因此,如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较为成功的司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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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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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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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发回重审并不是我国独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规定,研究并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

(一)、维护程序正义

正义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欠缺任何一项都不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即正当程序。“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程序正义以诉讼法律来约束法院及诉讼参与人,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其完善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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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其完善

周晓文 朱益倪

摘要: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确定当事人起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导。本文首先对民事诉讼管辖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概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进而着重于对现有民事诉讼管辖的改造,主要是对级别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制度以及管辖异议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现今,民事权利的实现都赖于民事诉讼,或是以其为后盾,或是以其为实现方式。因此,程序就在现代社会突显出了其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作用在于,实现个人权利或维护实体私法体系以及解决纠纷。①这就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依法定程序,运用实体法来确定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讲,在现代社会,这中立的“第三方”就由某一级别、某一地方法院的法官来具体行使,而如何确定中立的“第三方”即是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由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某一具体法院审理前都处于一种抽象的不确定的状态,只有解决了管辖问题,才可能真正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来。因此,在实质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始于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雏形

罗马民事法院的管辖,存在任意事件与讼争事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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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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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级电子通信工程 黄鑫 201020203673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成为当代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工作重点,我国也不例外。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接轨,曾按照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但近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本文试对商标法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作一研讨,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TRIPS 协议;商标法;差距;完善

Summary: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World Trade further highlighted as one of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the issu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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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

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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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 第1页

关键词 第1页

引言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有利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 第1页

(二)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 第1页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2页

(一)对民事诉讼调解重视不够,影响制度的发挥 第2页

(二)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影响了制度的实现 第2页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

第2页

(四)法院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正

义性 第3页

(五)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

实现 第3页

三、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第3页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调解能力 第3页

(二)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页

(三)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