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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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相关资料整理
——李信瑞
1、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
财产所
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此为依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票据质押因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票据质权以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故担保财产所在地应为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特字第11号(2013年4月3日) 【案情】
申请人: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1日,申请人(贷款人/质权人、乙方)与被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甲方)签订《票据质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有享有处分权的票据财产作为物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下列票据质押并提供相应的当金;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16日;承兑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5月16日);乙方同意给甲方发放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典
担保物权练习题
1、下列担保物权的设定,能生效的是:
A.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
D.甲与乙签订以甲公司享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 2、下列抵押行为有效的是:
A.甲以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后该房屋被确认为违章建筑
B.乙欲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便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同时抵押
C.丙幼儿园以其所有的小轿车向银行抵押借款
D.丁以与其两兄弟共同继承的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但其兄弟明知丁的行为亦不表示反对
3、2002 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 万的楼房为其从A 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02 年1 月2 日至2004 年1 月1 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 公司3 次向A 支行借款1500
万。2005 年,A 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 公司,并向B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 论坛“看”法】开 讲 啦!!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总第23期 2016年2月26日
上一期的“论坛看法”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的情况。这一期“论坛看法”将通过四个小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担保物权中的另个一重要内容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概念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什么规则来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下面通过四个小案例予以说明。
【例1】
甲欠乙100万。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在此案例中,如果有约定,则约定优先(合同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小编希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国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都有明显的管辖规定,各法院只能管辖自己权属法院内的案件,同样的,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劳动纠纷时,也有一定的管辖规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后诉讼管辖不受仲裁管辖地影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的管辖与法院劳动争议的管辖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管辖,但法院诉讼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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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的管辖与法院劳动争议的管辖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管辖,但法院诉讼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税务实务】
内容提要:当前,对于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对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进行裁判和执行,仍然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个困境。在理论反思上,要厘清税务机关参与主体地位、参与形式、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产生时间、优先的程度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更应该考虑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裁判结果对于市场交易主体的导向、审判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具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不仅可以平衡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转型期多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建议从明确税务机关参与司法程序的适当性、坚持制度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完善配套制度建立三方面考量,衔接好诉讼程序和破产程序,妥善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
一、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冲突案例一:A银行起诉甲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并且要求就其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当地的国税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确认第三人的税收优先权优先于原告的抵押权,并对于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款直接优先偿付税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于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
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
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54条第2款) 要件:
1、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2、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上设抵押
3、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 4、相对人为善意
二、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84条) 1、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 法律 敎育 网 3、质押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解108条) 1、债务人对留置物无处分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留置物
3、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导致此物被留置 4、留置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2010年5月27日-28日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协办单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
司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社会各界都比较关心。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共同主持下召开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是三场,今天上午有各位领导参与的,包括有专门金融机构的,包括一些专业放贷机构,都有业界人士各专家学者们共同讨论。下面首先有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女士致辞。欢迎。
胡晓炼:尊敬的奚晓明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国内全力担保的创新实践,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物业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是达到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的制度和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都有着密切关系。基于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四大支柱,给予宽泛担保业务范围,统一的登记公式体系,人民银行提出将应收帐款、存货等纳入担保范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