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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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兼并重组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焦炭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形成6个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已通过行业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和气源、热源企业除外),初步形成“焦化并举、上下联产”的集约化、规模化格局。
全市独立焦化企业户均产能200万吨以上(热回收焦炉除外),建成1个千万吨级焦化产业园区,形成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2户,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捣固)产能占全市总产能的70%以上,企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
全市炼焦工序吨焦能耗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
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
太原市公积金查询
查询方法:
一般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若未开通网上查询,可以打电话或到场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2、拨打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0351-5266517;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办公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市卫生局对面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7: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
太原市水文水资源
太原市水文水资源概况
1.太原市基本概况
太原是中国华北地区最重要,最大的城市之一,中国22个特大城市之一,地处中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带的结合部,在全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布局中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双向支撑作用。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建城历史的古都,“控带山河,踞天下之肩背”,“襟四塞之要冲,控五原之都邑”的历史古城,是山西省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濒临汾河,三面环山,自古就有“锦绣太原城”的美誉。太原是中国北方著名的军事,文化重镇,也是世界闻名的晋商都会,也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工业基地之一。
总面积 6988 平方千米,市区1460 平方千米,建成区(2009)330 平方千米。据山西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太原市 4201591人。地区生产总值:2011年2311.5亿元人民币(占山西省GDP的21.7%)
2.太原市水资源概况
山西省是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生态环境状况差,也是我国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作为山西省省会的太原市,水资源现状也令人堪忧,人均水资源量在500~1000m3 为重度缺水,据2005 年太原市完成的第二次水资源评价成果显示,太原市水资源总量仅为5.33 亿m3,人均水资源为168m3,仅为全国人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申请条件
一、部分提取种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销户提取种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部分提取相关规定
(一)办理人:职工本人办理。
(二)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法定假日顺延。
(三)提取次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商品住房,支付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
太原市水文水资源
太原市水文水资源概况
1.太原市基本概况
太原是中国华北地区最重要,最大的城市之一,中国22个特大城市之一,地处中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带的结合部,在全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布局中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双向支撑作用。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建城历史的古都,“控带山河,踞天下之肩背”,“襟四塞之要冲,控五原之都邑”的历史古城,是山西省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濒临汾河,三面环山,自古就有“锦绣太原城”的美誉。太原是中国北方著名的军事,文化重镇,也是世界闻名的晋商都会,也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工业基地之一。
总面积 6988 平方千米,市区1460 平方千米,建成区(2009)330 平方千米。据山西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太原市 4201591人。地区生产总值:2011年2311.5亿元人民币(占山西省GDP的21.7%)
2.太原市水资源概况
山西省是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生态环境状况差,也是我国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作为山西省省会的太原市,水资源现状也令人堪忧,人均水资源量在500~1000m3 为重度缺水,据2005 年太原市完成的第二次水资源评价成果显示,太原市水资源总量仅为5.33 亿m3,人均水资源为168m3,仅为全国人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政 策 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发[2013]7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并政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规划建设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二)新建住宅教育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 1 / 3
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由市住建、城管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