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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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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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9号)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5年10月21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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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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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

进口粮食加工储存企业备案 二、申请条件:

1. 企业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厂区相对隔离;周边及厂区内无相关粮食作物植株生长。

2. 有针对进口粮食装卸、转运、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包括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内容,并明确责任条款及应急措施;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疫管理领导小组,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配备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人员;管理制度及措施应上墙,或放置在明显位置;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措施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3. 装卸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地面平整、坚固、硬化,相对独立,有防雨水设施;卸货口附近有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不短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挡物)。

4. 企业仓储总体能力(含中转仓库)不低于5000吨。符合防疫、防鼠要求;有转运、进出库记录;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 5. 日、年粮食加工能力分别不低于200吨、6万吨;每次申请量应与其仓储及生产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加工工艺流程应确保破

碎粮食及其携带的杂草种子,最终加工产品不得带有完整籽粒;有生产

加工记录。

6. 应有下脚料及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库或场地;下脚料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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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制度大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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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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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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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样品接收登记

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名。

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存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存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

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存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日期,经办人签名。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 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

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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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亳州药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计划抽验由亳州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所)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抽验由市局及市所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条 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内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市所承担对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机构的技术指导、督查工作。 第四条 市所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条 市局及市所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

计划抽验由市所拟定方案,报市局批准。 抽验品种主要包括:

(一)全国范围内临床用量大的中药材; (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中药材;

(三)国家及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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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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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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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