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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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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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

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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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以下为司法考试各个科目分值分布,可以看出商法2010年是56分,比2009年高了20分,可见司法考试对商法的重视逐渐加强,而在商法里面公司法尤其重要,小编为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友们整理了公司法的所有考点。法律教育网致力于为考生提供质量最高的司考资料!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订立方式;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效力,重点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效力。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 3.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4.公司决议违法的法律后果

必然无效的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高管人员的范围;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不得从事的行为。 6.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事由、前置程序;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 7.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法|律教育*网提供任意公积金的提取;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公积金的用途。

8.公司合并与分立

重点掌握合并与分立的法定程序;合并与分立后公司债务的承担。

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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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新增考点

法理法制史

法理今年的大纲并无修改,建议考生对以下知识点加以着重掌握: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 值、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及其分类、法的渊源、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含义和区别、法的效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演绎、归纳、类比、设证法律推理、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传统、法系、法律意识及法律文化、法与经济、科技、道德的关系

法制史部分今年大纲并无修改,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七出三不去、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法经、永徽律疏、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

1、 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增删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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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增删对比:民法

司考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格式条款合同(概念、订立规则、无效) 解析:

1、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考生应掌握:(1)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情事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3)情事变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4)情事变更将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效力:违法建筑的租赁一般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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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

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 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

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

(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德国:避孕协议)

考点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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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

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 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

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

(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德国:避孕协议)

考点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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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页脚内容1

第一部分 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页脚内容2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

5(现在的观点)

3 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 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 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

页脚内容3

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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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页脚内容1

第一部分 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页脚内容2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

5(现在的观点)

3 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 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 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的规范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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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管平台录入

2011年司法考试法考点汇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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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汇总

导语:2011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汇总。知识产权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在10-15 分之间。针对历年命题情况,复习方法为:首先,要特别重视《着作权法》,该法分数最多;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尤其是近期发生的热门案例。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别是TRIPS 协议界定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一)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注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被许可人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三)诉前临时措施:法| 律育* 网编辑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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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汇总

导语:2011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汇总。知识产权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在10-15 分之间。针对历年命题情况,复习方法为:首先,要特别重视《着作权法》,该法分数最多;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尤其是近期发生的热门案例。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别是TRIPS 协议界定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一)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注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被许可人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三)诉前临时措施:法| 律育* 网编辑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