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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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形态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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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摘要:本文将反顾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形态,并对之做出评述;且从在实践方面,简单讨论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适用的方法和实践。 关键词:国际法 国内法 实践 在中国的实践

德国法学家斯达克(Starke)认为:“要完全掌握国际法的实质,最重要的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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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它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世纪,经济大发展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程度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迄今为止,我国国际法学家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2在此,笔者限于研究水平,仅做一般研究。

理论形态回顾

一、二元论

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先出现的是二元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占据优势。3代表人物主要有特里佩尔、安齐罗蒂、沃尔兹和奥本海。目前很少有学者还坚持这个理论。

关于二元论的主张,纵观历史,笔者赞同我国台湾学者吴嘉生先生的总结4。他在总结二元论的观点时指出,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在于:①渊源不同:前者系国家意志的协调,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者系国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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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中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在理论界争议不止,在实践中也屡引纷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能规制和促进国际法的适用,解释和解决国际社会不断涌现的纠纷。

一、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与评价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后出现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以该两种理论为基础的各种修订版本。一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隶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下,仅存在谁先谁后的关系。于是,在一元论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前者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一切活动由国内法确定。后者则相反的认为国际法起主导地位。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相互独立存在、互不关心。在此基础上,菲茨莫里斯和卢梭发展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讨论两种秩序孰优孰劣、孰更优先是没有意义的,每种秩序在各自的范围内运作,并在该领域中居最高地位。国际法需要通过转化等方式才能在国内使用。

上述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难以反映当前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一元论在强调两者统一时,忽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人为地在两者之间分出高低等级。国内法和国际法存在着本质差别,在法律主体、立法以及司法机制上都有所区分。试问一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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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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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2013国际法 国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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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吉林大学 法学院 何志鹏 王建玲 hezp@

国际法学习的前景 中国国际法 世界国际法 基本职业素质 环境很重要,但自我努力更重要

规划 团队教学 64课时 分工合作

指定教材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 订主编):《国际法 (第三版)》,武汉 大学出版社2011年 版

参考书目 第一层 白桂梅:《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0年版; [英]奥本海著,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 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版。 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 版

参考书目 第二层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Shaw Malcolm Shaw,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 - 以国际法和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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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为视角

关键词: 生物剽窃 国际法 国内法 现状 对策

内容提要: “生物剽窃”是近些年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组织或族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给发达国家的商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资源所有者却很难分享其利益。先从引入“生物剽窃”的含义和国内外现状入手,分析现有国际法在对抗“生物剽窃”问题上的不足,提出在现有专利法律体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最后分析我国防治“生物剽窃”的立法现状和可以采取的对策。

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不惜踏遍世界每个角落去获取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并加以商业化利用,将由此产生的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稀有财产加以保护,于是便产生了“生物剽窃”的问题。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及现状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和特征 1.“生物剽窃”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生物剽窃”,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其的不同概括散见于各种学术论文和著作中,不同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

有些定义强调行为的“未经许可”或行为本身的“不恰当”。如有人将其定义为未经来源地社区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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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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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

1.《生物多样性公约》 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法律文件,该公约于1988年开始谈判,至1992年6月通过。《公约》由序言、42项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其履行公约义务必需的资金与技术。所含保护措施是合乎实际的,且较原则。在技术转让、生物资源提供国应分享商业开发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总的来说,《公约》是一项有利于全球生物资源保护并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文件。

2.国际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建立和协调相互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

3.国际商业惯例 是指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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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国际法-题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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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题

1. 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 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 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D.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考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解析] 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是三者的总称,故A项错误;制定国内法的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还有经法律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内法也可以根据属人原则和国家主权,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中国驻外国使馆,并且国际条约也是国内法的渊源之一,故B项错误;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地方性法规就只在本地区范围内生效和适用,故C项错误。D项是正确的,因为即使国际条约不属部门法范畴,但也同样构成国内法的正式渊源。

2. 国际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哪些要点? A.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C. 国际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D. 国际法不具有强制性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国家之上没有权威或世界政府,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

关,但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