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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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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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

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36月龄婴幼儿及37—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申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目录列表。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申证类别等目录列表

申证 类别 特殊膳食食品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定义 执行标准 a备注 婴幼儿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以一种或多种谷《食品安全婴幼儿谷物谷类辅品(婴幼儿米粉、婴物(如:小麦、大国家标准 辅助食品及助食品 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米、大麦、燕麦、婴幼儿谷类婴幼儿高蛋申证 类别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定义 执行标准 a备注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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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全文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目录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1.2适用范围

1.3职责划分

1.4审查原则

2 受理

2.1材料申请

2.2受理

2.3移送

3 技术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2审查内容

3.1.3做出审查结论

3.2现场核查

3.2.1组织审查组

3.2.2审查程序

3.2.3审查内容

3.2.4做出审查结论

3.3审查

4 行政审批

4.1复查

4.2

4.3制证

5 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5.1变更

5.2延续

5.3注销

5.4补办

6 附则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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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食品

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 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原料粉碎 滚筒干燥法:

原料精选 →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

原料验收→浸泡或灭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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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 1 —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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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2019-12-15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

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衣室等。

(一)原辅料库

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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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食品

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 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原料粉碎 滚筒干燥法:

原料精选 →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

原料验收→浸泡或灭

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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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监函[2007]125号

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

《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的批复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报审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审批稿)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食用槟榔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具体审查工作按《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宣贯工作,加快做好食用槟榔生产企业的受理发证工作,确保总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完成,到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 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各省级局可按照《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实用说明(见附件2),对本辖区的食用槟榔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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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部分食用槟榔生产许可

审查细则

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槟榔包括所有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经泡制、切分、点卤、干燥、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槟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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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p1EanqFDPw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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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

2 / 79

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RTCrpUDGiT

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五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

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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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1

其它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征收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类产品是以水、食糖、卡拉胶(或其他食用胶或淀粉)为基础原料,以药食同源的中草药(如茯苓、凉粉草、金银花、甘草等)或其提取物为风味物质,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制作而成龟苓膏、即食凉粉等凝胶状食品。龟苓膏类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它食品(龟苓膏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它食品(龟苓膏类)。其它食品(龟苓膏类)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龟苓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产品是指以水、食糖、淀粉、龟(或龟苓膏粉)和茯苓为原料,可适当加入金银花、甘草等药食同源的中草药提取液,不加色素和防腐剂,经熬煮(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凝胶状食品。龟苓膏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原料处理、熬煮(溶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2.以龟苓膏粉为原料的生产流程

配料、熬煮、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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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或 蒸煮 清 或 浸料(裹衣) 原料 或 炒制 理 冷却 烘 浸料 炒(烘干)筛选 包装 或 成品

2. 油炸类

拌料(有此工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