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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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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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保护机制欠缺,本文旨在从参诉方式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本文首先检索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方式的规定,进而指出其弊端,并对参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简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巨大分歧,致使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主要从参诉方式的角度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研究之前,让我们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界定有所认识。

由上述法律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定义可以看出,界定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各国之间及其国内的学说并不一致。我国传统教科书较多从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但并不透彻。笔者以为我国台湾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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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保护机制欠缺,本文旨在从参诉方式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本文首先检索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方式的规定,进而指出其弊端,并对参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简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巨大分歧,致使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主要从参诉方式的角度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研究之前,让我们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界定有所认识。

由上述法律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定义可以看出,界定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各国之间及其国内的学说并不一致。我国传统教科书较多从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但并不透彻。笔者以为我国台湾所做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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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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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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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摘要题】理论探讨 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 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

第三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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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第三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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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案例: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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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案例: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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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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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s

rent的用法:

rent的用法1:rent用作名词时的意思是“租金”,转化成动词指“租用”,即将多余的房屋、土地或其他空闲物资以有偿的方式转借他人,待需要时再将其收回。可指租入,也可指租出,通常指租用土地或房屋,而在美式英语里也可指租用汽车等,但都不用于借钱。

rent的用法2:rent可用作及物动词,也可用作不及物动词。用作及物动词时,后接房屋、土地等名词作宾语,还可接双宾语,其间接宾语可转化成介词to的宾语。可用于被动结构。

rent的用法3:rent还可用作名词,意思是“租金”。例如:we pay a high rent.我们支付昂贵的租金。

rent第三人称单数例句:

1. of course, slap-bang in the middle of town the rents are high.

当然啦,市区正中心的租金是很高的。

2. they will have to pay much more when rents treble in january.

一月份房租增加两倍时,他们将被迫多付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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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ork-barrel 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