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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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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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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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类别:保洁指南 点击数:38376 发布日期:2008-02-29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乐无忧天津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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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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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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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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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快统计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专家在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申报和统计改革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统计科学管理水平,现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天津市统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专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市统计局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统计专家为天津统计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市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撰写和征询统计改革创新意见建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使用,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家。每次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支付一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从事统计、经济、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家、教授、研究员等组成,首批拟邀请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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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调查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特别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发展迅猛,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和推进城市化水平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深入和延伸,因涵盖内容丰富,关系百姓利益,所以倍受人们关注。如何规范发展中小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需求,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今年以来,按照市委“三进三帮”活动统一部署,我多次深入挂钩联系点——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街道、社区有关负责同志、干群代表进行交谈与探讨,详细了解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的困难,并就如何解决这些困难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一、调查目的

1,更深入了解物业行业,丰富对专业知识的欠缺; 2,了解我们物业的现有情况二、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采用个人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三、调查时间

2012年8月-2012年9月四、调查对象

社区业主五、调查结果分析

(一)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困难

总的来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发展趋势是积极的、良好的。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物业管理社会化发展趋势初步显现,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越来越

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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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天津市交委《天津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天津港站)负责天津市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向天津港站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业务范围; 4、工地试验室印模(全称)。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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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报告管理,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质量履责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资料等监督情况出具的综合性文本。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单位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该单位工程的监督人员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1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阶段验收和住宅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检测及功能性测试情况; (七)观摩工地、通报表扬等奖励情况; (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及质量事故情况;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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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 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 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 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 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 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

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

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 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