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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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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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价房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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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 文 号:闽价房〔2007〕273号 发布日期:2007-7-5 执行日期:2007-7-5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差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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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2005年1月7日以发改价格[2005]9号文印发各地,要求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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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东北[2012]6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17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关等),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东北地区 规划 通知

1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目 录

第一章 开创全面振兴新局面.......................................................1 第一节 发展环境........................................................................1 第二节 指导思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2005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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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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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2]16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2.08.11

【实施日期】2012.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有关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1 / 3

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精神,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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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综[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现印发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建 设 部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综 合

一、 国民经济核算 国民生产总值

英文缩写GN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如企业、住户和政府。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以生产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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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综[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现印发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建 设 部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综 合

一、 国民经济核算 国民生产总值

英文缩写GN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如企业、住户和政府。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以生产及进口税(扣除生产和进口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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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1〕1124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48号),现将《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渝经济区自然禀赋优良,产业基础较好,城镇分布密集,交通体系完整,人力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人口、城镇、产业集聚区,是引领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提升内陆开放水平、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努力把成渝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现代产业基地、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的保障区,在带动西部地区发展和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请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另行报批。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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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项目建设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19号)精神,特制定《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1 / 4

新疆自治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