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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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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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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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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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1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图纸文件均应有供施工用图签标识。 2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位号、材料标号等的要求,建立与设计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铭牌或标牌标识。
3施工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识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状态标识。
4在搬运、贮存和交付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保护好产品标识,若一旦因故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5成批产品的标识,入库后需分小批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转移(如板材牌号、批号、炉号的转移;管材牌号、批号等的转移,以及线材、型材色标的转移)。严格防止使用无标识的产品。
6施工现场安全和危险警告标示
7为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运作安全,必须在其控制开关柜处加附危险警告标签。
8现场埋设的电缆应按照规范加设标志桩。
9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有检验标签的施工设备才能运行。
10施工分承包商搭设的脚手
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1.0 目的
当产品出现环保异常时,能够有效、快捷地追溯到原材料、零件厂商、生产厂商的生产批次,对公司环保材料从采购、进料、成品入库、出货及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检验状态、产品状态的标识进行规定。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原材料、部品、产品检验状态和产品状态的标识、追溯过程。
3.0 定义
4.0 职责
4.1品质部负责各阶段标识状态的策划和规定;
4.2部品厂商、产品生产厂商负责按公司标识规定实施生产各阶段的标识;
4.3采购部负责按标识规定实施各阶段的追溯。
5.0 规定
5.1环保材料的标识(含部品)
5.1.1采购部按产品所需材料表进行采购物料,并指示材料厂商直接送货到生产厂商;
5.1.2品质部负责制定材料检验标准,生产厂商负责依据标准进行检验,并确认提交的
ICP数据(或成分表);
5.1.3生产厂商应按本公司品质部规定的检验规范对材料的ICP数据进行抽样检验,检验
完成后,在外包装上加盖QC印章和环保标签(ROHS对应品),以示防止污染作业、及符合环保要求,并记录检验结果及采购批次;
5.1.4生产厂商负责定期将检验结果提交本公司品质部,品质部负责对其进行确认;
5.1.5检验合格后,由生产厂商生产部物料仓办理入库手续,在物料卡上、《入库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4、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的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烟台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
食品进口记录 收货人名称:进口日期 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收货人备案编号:重量 货值 生产 批号 生产 日期 保质 期 原产地 输出国 家(地 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 (如有) 出口商/ 代理商备 案号 出 口 商 / 出口商/代 代 理 商 名 理 商联系 方 称 式 贸易 合同 号 进口 口岸 目的 地 国 (境) 外检验 报 检 检疫证 单号 书等证 书编号 入境 时间 存 放 地点 存放地 点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注 填表人: 审核: -16- -17- 附件 2 进口食品销售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附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 2 —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
五、抽样数量
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应当退回报验单位。 六、抽样方法 (一)原料药
1.药品包装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内,抽样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2007年02版)
中电国际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制度发布通知
2007年第10号
中电(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经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制度体系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 编码:ZGDL-07-01-03/L/FJKF 版次:02 正文页数:16 附件数:4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审议批准 签发 ZDKF 总经理 黄渊旺 签字: 日期: 1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 版次:02 页码:2/20 ZGDL-07-01-03/L/FJKF 制度管理控制表 版编写 次 01 张德南 02 张德南 补充 编写 部门 审核 陈宏 颜建文 分管领导审核 陆意勇 周伟 签发人 发布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黄渊旺 2005-09-05 2006-09-05 黄渊旺 2006-4-29 2007-4-29 本次修订原因 增加设备责任牌、防火重点部位及卫生责任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