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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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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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51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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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51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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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前言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自 2003-12-1 起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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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臵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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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培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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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题

一、填空题(30空,15分)

1. 最高容许浓度(MAC)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2. 超限倍数(EL)是指对于 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 8小时PC-TWA 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PC-TWA的 倍数 值。

3. 高频辐射的频率范围为100kHz~30MHz。微波的频率范围为300MHz~300GHz。超高频辐射的频率范围为30MHz~300M Hz。

4、判断工作场所是否为高温作业时,需根据接触时间率、体力劳动强度分级、WBGT数值和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综合考虑。

5. 气溶胶态化学物质常用的采样方法有滤料采样法、冲击式吸收管法和多孔玻板吸收管法。

6. 采集金属性烟尘首选的滤料是微孔滤膜,采集有机化合物气溶胶选用玻璃纤维滤纸,采集粉尘选用过氯乙烯滤膜。

7. 标准采样体积是指在气温为20℃,大气压为101.3 kPa下,采集空气样品的

体积。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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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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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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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第一是种类繁多、复杂,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次,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建筑施工工程类型多;建筑施工地点复杂;作业方式多样。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建筑行业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

一、粉尘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1、矽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2、水泥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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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文件,公布了最新修订的2015年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老版的133种,增加到现在的454种。

一、粉尘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名称

矽尘(游离SiO2含量>10%)煤尘

石墨粉尘炭黑粉尘石棉粉尘滑石粉尘水泥粉尘云母粉尘陶土粉尘铝尘

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白炭黑粉尘白云石粉尘玻璃钢粉尘玻璃棉粉尘茶尘

大理石粉尘二氧化钛粉尘沸石粉尘

谷物粉尘(游离SiO2含量<10%)硅灰石粉尘

硅藻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10%)活性炭粉尘聚丙烯粉尘

聚丙烯腈纤维粉尘聚氯乙烯粉尘聚乙烯粉尘矿渣棉粉尘

CAS号14808-60-77782-42-51333-86-41332-21-414807-96-612001-26-27429-90-5

112926-00-8

65997-17-31317-65-313463-67-7

13983-17-061790-53-264365-11-39003-07-09002-86-29002-88-4

近日,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文件,公布了最新修订的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