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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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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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二○○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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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件:

附录一 附录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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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30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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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9〕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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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 订)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附件:附录一附录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距表

附表四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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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上报稿)03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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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 2

2.1 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2 2.2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 8 3 建筑工程 ................................................................................. 14

3.1 建筑间距 ....................................................................... 14 3.2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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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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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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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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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更好地为集团员工服务,现结合集团车辆管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集团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全部车辆。

二、主要内容

(一)车辆维修、保养、车内装饰、洗车流程

集团车辆的维修、保养、车内装饰、洗车等项目,必须到集团指定的地点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由驾驶员填写项目申请单,领导乘坐的专属车辆需由乘车领导签字确认,非专属车辆由其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然后上交至集团车辆管理负责人;

2、集团车辆管理负责人根据驾驶员提出的项目申请内容,查看车辆实际情况并经确认后,与集团维修、装饰的指定地点进行沟通议价。在维修、保养、添加车内装饰过程中如果出现与申请内容不符的,驾驶员需补填项目申请单;

3、单次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集团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批,费用5000元至10000元的上报集团行政副总经理审批,费用10000元以上的上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集团领导专属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单必须先经乘车领导签字确认后,上交至集团车辆管理负责人。

以上申请手续上交不齐全的,将不予以费用结算,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视情节将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当月工资乃至除名的处分;

4、车辆维修与保养后,所换下的旧零部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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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

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