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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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88号
人 事 部财 政 部
国人部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⒈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⒉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
国人部发〔2006〕88号
人 事 部财 政 部
国人部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⒈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⒉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
国人部发〔2006〕61号
国人部发〔2006〕61号
国人部发〔2006〕61号
(共984个县、市、区)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云南(36个)
昆明市: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沾益县、陆良县
玉溪市:江川县、澄
国人部发35号
国人部发[2007]35号
人事部 文 件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国人部发[2007]35号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
国人部发〔2007〕107号
国人部发〔2007〕107号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好、开发好高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
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市场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供
国人部发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国人部发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
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
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国人部发〔2003〕64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 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文件)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
甘政办发(2006)87号
甘肃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文件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甘肃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文件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