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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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扩大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甘肃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所涉及的定向测评指标,分为普惠1级、2级、3级和基本达标级。测评分数达到65分以上,可以入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认定范围。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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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 图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估报告、收费备案等证照齐全、有效。
第二条 幼儿园园名规范,冠名不得带有宗教色彩、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贵州”、“贵州省”等字样。不得冠以“智能训练”、“神童训练”、“天才”、“学院”、“双语”、“艺术”、“科技”以及其他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倾向的字样。
第三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且产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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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租赁房屋办园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纲要》的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二、本《纲要》的适用范畴
本《纲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是全省幼儿园(学前班)、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评价及幼儿园教学参考资料编审的依据。
三、幼儿园教育原则 (一)尊重与关爱的原则
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理解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理解每个幼儿有不同的已有经验、发展水平及学习方式。关爱幼儿,坚持鼓励、启发与诱导的正面教育,使他们在幼儿园生活中获得快乐和自信。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幼儿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奠基阶段应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成长规律,促进幼儿可持续发展。
(三)保教并重的原则
将保育和教育融为一体,做到教中有保,保中有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健康教育,强化安全教育。
(四)游戏为主的原则
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纲要》的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二、本《纲要》的适用范畴
本《纲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是全省幼儿园(学前班)、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评价及幼儿园教学参考资料编审的依据。
三、幼儿园教育原则 (一)尊重与关爱的原则
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理解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理解每个幼儿有不同的已有经验、发展水平及学习方式。关爱幼儿,坚持鼓励、启发与诱导的正面教育,使他们在幼儿园生活中获得快乐和自信。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幼儿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奠基阶段应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成长规律,促进幼儿可持续发展。
(三)保教并重的原则
将保育和教育融为一体,做到教中有保,保中有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健康教育,强化安全教育。
(四)游戏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