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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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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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 2007年04月25日 执行日期: 编辑: caosong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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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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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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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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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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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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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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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宁国土资〔2016〕 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16〕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

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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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xx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xx市园林文物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xx市绿化管理站受xx市园林文物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xx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xx市园林文物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标准)

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及其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用地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的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的不得低于0.5平方米;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用地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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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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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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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