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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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
网络信息管理办法.doc
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快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适应公司组织体制扁平化和无纸化办公要求,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对公司信息资源直接互联共享和辅助替代管理的功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原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管理体制的变化,将原企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和“五钢信息网管理办法”进行归并与修改。
——新增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联网通讯中密码的使用规定及信息网络的信息编码管理等内容。
——突出了网络的安全运行、信息数据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配置、项目开发、用户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与维护管理、五钢信息网、数据信息和备份等管理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QG/SWG JC 41-2001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息系统
指应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事务处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ERP、MIS等)、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CAD、CAI等)和网络系统。
3.2 控制系统
指应用于炼钢、轧钢和加工等产品制造生产线上含有工业控制机的自动化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包括DCS、PLC、I/A、专家系统、神经元系统等。
3.3 网络系统
指具备网络通讯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包括五钢网站、五钢主干网、局域网、使用部门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
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
评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
坚持公开、公平、
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办法GL03(表格)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ZHENGZHOU ZHONGXING PROJECT SUPERVISION CO.LTD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承包方申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格式
07.1B/0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ZHENGZHOU ZHONGXING PROJECT SUPERVISION CO.LTD
.ZXJL/ZY-JS-01-A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 我单位承担的 工程,已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具备了开工/复工条件,特此申请施工,请核查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 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
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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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