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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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30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pn=1&x=0&y=7&raww=648&rawh=89&o=png_6_0_0_135_173_622_85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65.92592592592592&md5sum=b356e04d4a47cac884fef2615f72d085&sign=659412a8da&zoom=&png=0-1344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
2017年最新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修订通过
1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
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合肥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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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以下由小编提供物业管理条例范文阅读参考。
201X年各地将有多部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本帖将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同时收录各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方便广大物业管理同行贯彻实施和执行。据悉,本年度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做修订,仍然执行
201X版条文,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我市立法项目,物业管理涉及的事项多、范围广,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条例》在起草阶段已于4月下旬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向社会征求了一次意见。《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于6月9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计划于今年10月份二审通过。
根据审议意见,立法调研组又通过走访查看、分类座谈、专题讨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为做好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需要电子文本,请登录邮箱:lifagongkai@163.com,密码:2801067。
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山道9号) 邮政编码:063007
联系电话:2801067、2830903,传真:2801147 电子信箱:tsrdfgw@163.com 2011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123
【实施日期】 19860123
【章 名】 通知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臵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
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29日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
办服务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物管
? 课程内容: ? 一、立法背景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四、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 一、立法背景
?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