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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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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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告编号:2013-031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及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邬筠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决定就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邬筠春作为征集人,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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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告编号:2013-031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及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邬筠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决定就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邬筠春作为征集人,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

赛为智能: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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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梅慎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3年10月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梅慎实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

大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与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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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与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李学峰

内容提要:至今为止,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不断发生,并已成为了阻碍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本文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出发,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大股东的最优选择即是将其用手投票权发挥至最大——即最大可能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研究提示我们,仅从一般性的加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等角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中日益增多的大股东侵害行为。

关键词:股东投票权 非完备性 大股东侵害

一、引言

至今为止,在我国股票市场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成为了制约我国股票市场稳定运行和规范发展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并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何浚(1998)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揭示了股权结构与大股东侵害的关联性;肖星和过晓艳(2000)从上市公司对净资产收益率操纵的角度证实了大股东侵害的存在;唐宗明和蒋位(2002)通过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实证分析,量化了大股东侵害的程度;李康等人(2003)则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角度,论证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财富剥夺

有关商业银行的股东将股权质押后的投票权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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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后股东投票权问题

鉴于:

1、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设定质押,但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国内商业银行一般都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银行法之专门法的规定;

3、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法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实务方面,如果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则应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监管方面的指引、通知等,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的持续稳定。

一、商业银行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设定质押,但是商业银行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质押作出限制。

1、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商业银行的股东质押股权事宜作出限制,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3月15日),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拥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可以办理质押贷款,且该等事项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需经银监会审批。

2、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即公司章程可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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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

股东知情权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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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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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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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核心内容: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华美奇公司股东,华美奇公司于1999年3月设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北京市华美佳时装厂(以下简称华美佳时装厂)35名职工和华美佳时装厂共同投资设立,并制定了华美奇公司章程。但华美奇公司自设立以来,不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肆意侵害股东权益。

按照华美奇公司章程第9章第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但公司设立八年来,股东从未收到过一份财务报告,为此股东多次要求公示公司财务状况,但公司始终不予公示,至今公司股东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股东也未分得任何资产收益。华美奇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数不胜数。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及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华美奇公司提出查账申请,但华美奇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拒收

【董事与股东】05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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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二00七年7月4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