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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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1]3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料 l 卷…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0]0 2 1 3号 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 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术创新,提高服务公安工作、服务实战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充分发挥警犬技术对于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犬技术工作是指警犬技术的组织管理、 障等工作。发,各警种应当根据警务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装备警犬。~
第五条全国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第六条公安部直属警犬基地、研究所在公安部刑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6、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6、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
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作者:白地派出所 日期:2012年03月07日 来源:白地派出所
【字体:大 中 小】 全县公安会议报告中提出要全力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并就教育训练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教育训练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法作出思考,希望在今后的教育训练工作中能扬长避短,深入推进教育训练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训练工作主动性不强。教育训练工作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系统工程,注定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见到效益。个别部门和极少数民警把教育训练当成“软任务”,主动参加训练的热情不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工学矛盾突出,教育训练效果不佳。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多数民警连基本的日常双休日都难以保障,教育训练工作计划难免被迫延迟或搁置,训练时间被减少,训练内容压缩,教育训练的效果难以保证。
三是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教育训练缺乏系统性。县级公安机关警力原本不充裕,办培训班期数有限。一方面从教育训练对象来看,主要侧重于年轻民警和业务骨干,对年龄较大的民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