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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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以让公司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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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以让公司支付吗
劳动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而很多劳动者是不具有法律知识的,所以很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会选择律师代理案件,而请律师是需要服务费的,那么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以让公司支付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不可以让公司支付
劳动仲裁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依据劳动者是否胜诉,当地法律是否支持而定,例如在深圳,劳动者胜诉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不超过五千元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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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如何申请律师费
(1)劳动者需要提交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劳动者为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诉讼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如果劳动者未能就此
招标代理费198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
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招标代理费是代理公司向项目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的,项目招标过程所发生的运营成本,是非盈利性质。
200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2002]1980号文,指导按项目预算价进行差额累计收费;2015年出台的[2015]299号文,取消了以前的政府指导收费标准,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现在招标代理费收取现状为: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费比例在1%一2%,500一3000万的中型项目取费比例为1%左右,3000万以上的大型项目取费比例在1%以下。
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定率累进法计算。
[2015]299号文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工程设计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五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告知采购人有关服务项目、内容、质量,以及服务费等,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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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交通部现将重新修订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予以发布,自1994年8月1日零时(船抵锚地)起实行。交通部(1991)价费字609号文公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费率》同时废止。附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费率
1.船舶委托方代理费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1)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收一次,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 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非整船散货)3.17元/吨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1.24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1.04元/吨60,001——100,000吨(超过6万吨的部分)0.85元/吨1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52元/吨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1——30,000吨0.72元/吨30,001——60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湖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一节 接待咨询 第二节 接受委托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仲裁立案 第二节 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第三节 仲裁开庭 第四节 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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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WWW.CQLSW.NET 2013-2-19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行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3年2月17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
劳动仲裁办案小结
办案小结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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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
劳动仲裁办案小结
办案小结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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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
劳动仲裁办案小结
办案小结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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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