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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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股东(发 起人)名 称或姓名 认缴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万元) 持股 比例 出资额 出资时间 (%) (万元) 实缴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备注
注:1、根据公司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作者:朴永春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界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人的操作不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缺乏统一标准。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准则。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章程
如果一个公司运转良好,那么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形式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该一致,并且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却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中有的没有完成实际出资。这就导致各种认定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文所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
公司股东证明书
篇一:股东签字证明
关于我公司本次变更登记资料中股东签字与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针对我公司于年月日向贵局提交的变更资料中,股东的签字与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不一致的情况,现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为委托他人签字,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变更资料中股东签字为股东亲笔所签,以后股东签字以本次备案的笔记为准。
三、若因签字不一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股东承担。
股东签字:
年月 日
篇二:公司股东证明
公司股东证明完整的法律手续证明应但是这样的:一是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你为股东的决议;二是股东会同意修改章程(增加股东)的决议;三是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书,而不是查询单;四是技术入股价值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五是如果注册资本增加还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没经过以上程序,说明你入股的法律程序不完整,存在法律风险。 追问
您好,我们公司注册100万。内部说给我5%,我没有出资,章程里直接说我出资5万。对我来说,如何真的证明我是这个公司股东?需要上哪查询,或者给我什么证明?
回答
这样的话,营业执照是不变更的。您只要向公司索要三份文件就能保证您的利益:1、由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股东合伙协议范本
公司股东合伙协议范本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2、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3、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丙方出资 丁方出资 出资金额(大写) 出资方式 支付方式 4、公司住所: 5、公司的法人代表: 6、公司经营范围:
二、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之刑事责任
浅议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庆月律师, 联系电话:13833460936
作为在公司领域从事多年律师,我经常性的接触到一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尤其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常因为一些小问题,甚至在外行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被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我在这里不得不说两句,算是友情提示各位股东、经理,千万别忽视公司经营中的存在的风险,多找专业人士进行公司风险评估,多整顿自省。否则将后悔莫及,因小失大。
下面我就日常工作经常接触的,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刑事犯罪,进行分析和论证,希望对今后公司管理层有些帮助: 第一:抽逃资金罪
在公司犯罪方面,抽逃资金罪第一个荣获罪魁,是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最易触犯的罪名,这项罪名在公司犯罪领域方面很普及,几乎没有不涉嫌此类犯罪的。因为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东经济实力不足,注册资金大部分都是借钱支付或找代垫机构垫付,等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将注册资金抽出来,还给债权人或代垫机构。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许多人认为这怎么能构成犯罪,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啊?不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恰恰是这一行为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我国多项法律规定,禁止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注
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及实际出资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以及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确定中法律效力
一、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其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效力。
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的主要事项,在公司成立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变动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规定出资情况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但并不是唯一效力,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但已经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但如果公司没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未记载或记载错误,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