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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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
(普通人身损害纠纷案件赔偿费用明细)
说明:
1、有别于工伤,工伤的费用计算与此不同,如果两者都可以主张,那么要选择可以争取最多费用的计算方式;
2、户籍为农村,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收入计算。详见:本文最后的最高院意见。
一、医疗费
计算方法:(受伤入院--伤愈出院+门诊复查时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所显示的必需费用)
计算结果:[ ] 元。
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以及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计算方法:(由固定收入的,按伤者的收入计算)
1.(受伤入院--定残日前一天=[ ]天)*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元;
2. (受伤入院--定残日前一天=[ ]天)*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元=[ ]元。
计算结果:[ ]元。
计算依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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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及单位安排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就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至于关系,楼主问的是竞合问题吧?
附相关论文一篇: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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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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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
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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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5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5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如何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如何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真实、合法的活动。赔偿是赔偿义务人给补偿权利人造成的物质、人身和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行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如何赔偿及赔偿的数额、方式、范围等所达成的协议,称为赔偿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办理公证,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保障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一般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双方草拟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书写协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代为书写;3.与损害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诊断书、鉴定书、勘验记录等;4.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如用工关系证明等;5.其他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应当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
吉林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 12853元。 以上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总 计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福建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
(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司法裁判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该司法解释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此规定较之过去具体、细密,有可操作性;同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作一探讨。
一、 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问题
(一)法释200320号第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但还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的损害范围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应注意适用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