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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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公司内部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应急消防泵。
3.职责:
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 生产调度中心和一分厂应将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制定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3.3 设备工程部应积极研究采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3.4供应公司采购的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它添
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排放控制
4.1公司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山东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轮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鼓励和推广使用以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
发布时间:2005-12-30
浏览次数: 1398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 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杭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
杭州市有关产假等的具体规定
杭州市有关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大揭密 。。。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德州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省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等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为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254号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1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教育局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杭教研(2004)第3号 签发人:叶鉴铭
关于公布杭州市第16届中小幼教学专题
研究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直属学校:
现将杭州市第16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本届论文评选活动收到论文共1449篇,评出获奖论文438篇,其中一等奖66篇,二等奖150篇,三等奖222篇,获奖面占送评论文总数的30.2%。
另有312篇论文评为合格论文,占送评论文总数的21.5%,具有职称晋级论文送审资格。
附件:杭州市第16届中小幼教学专题研究获奖论文及合格论文篇目
杭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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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16届中小幼教学专题研究获奖
及合格论文篇目
中学政治 一等奖(4篇) 在互动中建立起信度的基石 ——寄宿制重点高中提高政治课教学信度的思考 区域性系统优化中学时政教育的实践研究报告 释放潜能、优化教学、提高信度、接轨课改 ——桐庐县初中政治“活动教学”实践成果报告 用心感悟教材,活化基础知识 杭师院附高(直属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教育局所涉学校概况!(截止2010年11月)
市属高校6所
杭州师范大学、 浙大城市学院、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电大)、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全市中小学共有807所
其中小学417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252所
通高中(含完全中学)75所,中等职业学校(含职高、中专、技校)63所
学生91万人(其中小学44.51万人,初中24.19万人,普通高中11.81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0.49万人);中小学教职工64082人。特殊教育学校10所,在校学生2533人,教职工375人。幼儿园972所,在园幼儿24.63万人,教职工22970人。
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公文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决定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文秘、外事、信访、信息、对外宣传、档案、保密、接待及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姓名 郑利敏 陈宝兴 俞晓东 李 宁 张中一 孟延明 姚益谋 王培军 黄海燕 徐婕妤 吴嘉佳 陆振宇 祝伟 龚雪元 所在部门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职务(岗位) 主任 副主任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定义
废气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出含污染物的气体,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是指通过集中排气筒(烟囱)排放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是指不经过排气简无规则排放的废气。
废气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加强管理等手段,减少废气产生量和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使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部环境管理要求的过程。 1.2 管理原则
1.2.1 废气污染防治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地方和总部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1.2.2 各单位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从产生、治理、达标排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优化过程控制,采取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少废气的产生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开展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调度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调度指挥中的落实。
2.3 技术质量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的工艺管理。 2.4 机动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