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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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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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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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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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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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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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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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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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基本职能

1、负责上海市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上海市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3、负责上海市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上海市辖内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行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规范上海市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7、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分局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三、内部机构设置

上海市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和外汇检查处等5个职能处室(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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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秘书科政策法规科科技支持科 账户与 内控科综合分析科 统计监测科银行监管科专项调查科业务管理科 进口核销科出口核销科

特殊区域监管科 非贸易管理科保险业务外汇监管科 资本流动监测科 外资科外债科资本市场外汇监管科 境外投资科案件管理科 专项检查科 案件查处科非现场检查科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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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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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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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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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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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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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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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样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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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与分析报告、报表文告

企业在手订单情况调查问卷

公司名称:

一、贵企业预计2009年的产品内销比例比2008年的变化情况(单选)( )。 A 增长; B 不变; C 下降。

二、截止2009年3月末,贵企业在手订单金额较上年同期的变化情况(单选)( )。 A 变化区间(-5%,5%); B 增长区间(5%,10%); C 增长10%以上;

D 下降区间(-5%,-10%); E 下降10%以上。

三、截至2009年3月末,贵企业在手订单的出口产品价格综合水平较上年同期的变化情况(单选)(A 变化区间(-1%,1%); B 上调区间(1%,5%); C 上调区间(5%,10%); D 上调10%以上;

)。

外汇投资与分析报告、报表文告

E 下调区间(-5%,-1%); F 下调区间(-10%,-5%); G 下调10%以上。

四、2009年1月、2月、3月,贵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分别是( )、( )和( )人民币/美元。

五、根据往年经验,贵企业一季度的出口订单对全年的出口影响程度如何(单选)( )? A 一季度的订单通常决定了企业全年出口;

B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