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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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魏群植
民事诉讼中的担保与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处理诉讼中担保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就此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两种担保的设立目的和法律性质不同,不具备适用同一种法律规范的基础。 我国担保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促进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制订本法”,从其立法宗旨看出: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融通,保证债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而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发生在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中的担保及民事执行中的执行担保等),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或为了保证生效判决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秩序。
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魏群植
民事诉讼中的担保与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担保,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处理诉讼中担保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担保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就此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两种担保的设立目的和法律性质不同,不具备适用同一种法律规范的基础。 我国担保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促进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制订本法”,从其立法宗旨看出: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融通,保证债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而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发生在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中的担保及民事执行中的执行担保等),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或为了保证生效判决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秩序。
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一
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应增加条文】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可以听取双方陈述,但有急迫情形或者没有保全必要的除外。
保全裁定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申请变更保全应提供的担保或者申请解除保全应提存的金额。 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生情事变更,需要追加担保的,应当另行作出裁定。
【理由】 (一)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一个最大的理由是,诉前保全申请错误的风险极大,如果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日后难于赔偿。裁定诉前保全并非不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进行审查,因为保全以必要性为原则。法官经审查申请材料,有理由对保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的,可以听取双方陈述,以便决定是否保全。就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2条规定:“对假扣押申请的裁判,如经过言词辩论,以终局判决为之,否则,以裁定为之。”因假扣押规定适用于假处分,德国法未再规定假处分裁定需经言词辩论作出,而台湾法规定假处分和先行给付裁定应使两造当事人有陈述机会。
(二)在海事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样式中,要求法院写明“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写明货币名称和数额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财物若干等担保”。在普通诉前保全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
第二部分 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言/21
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
【主旨】/34
【释义】/34
2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2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
2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就是溯及力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出台,任何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首先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这个纠纷能不能适用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国家《立法法》84条有规定,有一个原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另外情形,什么情形是例外情形呢?适用新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情形除外。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它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话,可以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比如说《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如果我诉到法院,尽管还没有终审,但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果对这个问题有规定,可能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太一致,但你还是要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叫没有溯及力。
我刚刚讲了有溯及力除外的情形,那除外的情形有哪几种情形?从学理上来有几种:
第一种,有效除外。有效除外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新法有规定,旧法也有规定,按照法无溯及力原则,本来应该是适用旧法的规定,
但适用旧法的规定是要认定这种合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图文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
2012.07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
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
?
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专题列表
?
(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
?
?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一)界定以及类型
?(二)四个认定规则?(三)举证责任分配?(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八十九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八十九
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
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支持异议的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理由】
(一)特殊程序案件出现新情况时,《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90条、第193条已作规定,无须解释。但对原判决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没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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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
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转载]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阅读:1020XX-11-1917:15 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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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