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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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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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

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规范的, 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是法律 关系。

法律关系是存在人与人之间,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 关系是众多的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

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各种 民事关系,如甲购买衣服、乙的 孩子出生、丙死亡、丁伤害他人 等等。不管这些人是否意识到他 们的行为受民法调整,事实上, 他们都正在缔结或参加或引发一 项具体的民事关系,这就是事实 上的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 一种的权利义务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 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轴线。民法的主要内容都是以民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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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C )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D) A、物权关系 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 无形 绝对 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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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C )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D) A、物权关系 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 无形 绝对 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

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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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含答案)

一、选择题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继承的1万元人民币向路边洒去,该事实的性质如何?(C )

A 表意行为 B 非表意行为 C 事件

D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D ) A 单独责任 B 按份责任 C 并行的连带责任 D 补充的连带责任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A 日出 B 备课 C 赠与 D 恋爱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 ) A 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 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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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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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

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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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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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租佃契约

宋朝以前,租佃关系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佃农与地主之间并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佃农不得随意离开土地,也没有换佃的权利和自由。唐末五代以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一些佃农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于是,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倘若佃农违约,不按期交纳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控告,要求合法保护。但北宋初年,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二者并存,佃农要想离开地主,必须取得主人的“凭由”。至仁宗时规定,佃农依据契约交完地租后,即可与地主商量去留,而不需要取得主人的“凭由”,地主不得干涉阻拦,否则可告官论断。同时,宋朝法律还严禁地主私自处置或伤害佃农。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保护地主阶级权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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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重点集合

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 立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截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 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 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7.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8.宣告失踪:是按 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宣告死亡的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组织

10.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民事法律行为

11.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 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2.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 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和民事

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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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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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靠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形成挂靠关系的双方之间,一般都签订有书面的挂靠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一般也按照惯例有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挂靠双方发生争议,就必须对这一协议的效力进行评判,并根据协议的效力确定双方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挂靠关系被认定为违法后,根据《合同法》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回归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对此,《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