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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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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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1.概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

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

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

谈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与查封扣押物品的区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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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与查封扣押物品的区别和应用

作者:淳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洪来奎

先行登记保存 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而先行保全证物时使用,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

查封扣押 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封扣押是有适用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时的使用。 二者不同点: 1、 文书种类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属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目的是为了保存案件证据。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防止这些物品的危害性产生或进一步扩大。 2、 法律依据不同。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制作《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是依据单行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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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签发单

案 由 ×××在小石河×××镇×××村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彭水物处〔2015〕 号 承办人 执 法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 政 机 关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物处〔 〕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对 年 月 日作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彭水登〔 〕 号)载明的证据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退还涉案×××一台。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退还清单

彭水 物退〔2015〕 号

规格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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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10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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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审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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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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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 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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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

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

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

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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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10月济阳县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分。2009年10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杨某将陈某诉至县法院,并依法申请保全陈某名下所有济阳县房权证城区主房产一套。2010年5月县法院查封陈某房产保全价值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应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已查封的陈某所有的房产。正当县法院对已查封陈某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郭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对查封房产有所有权,请求停止评估拍卖行为。郭某称“所查封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我所有,并支付房价35万元而居住至今,因种种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郭某所言属实,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杨某收到裁定后认为中止执行不当,依法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执行该房产。

县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认为,杨某于2010年5月28日申请查封了陈某的房产,但该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郭某,郭某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尚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过错。合议庭合议后裁定中止对陈某名下所有济阳房权证城

教育扶贫典型案例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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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扶贫工作的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快扶贫攻坚步伐,经市教育局与桑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谋划,共同商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决定从2016年开始由桑植县财政出资,严格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招生政策在桑植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公费定向培养一批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小学全科教师。目前,桑植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已进入到招生考试阶段,现将该计划实施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 领导重视,科学谋划,确保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成功 今年七月中旬,在全市开展省农村学校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考试期间,桑植县县长赵云海同志初步提出在桑植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实施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设想,并与市教育局局长彭发勇同志和负责全市农村学校公费定向师范生招考工作的市师资培训中心主任刘协平同志研究具体事宜。七月底,赵云海、刘协平与桑植县教育局局长向贤良等三位同志前往省教育厅,向省教育厅主管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王建华副厅长汇报,积极争取省教育厅的支持。王建华认为这是教育扶贫的一项创新之举,真正体现了“精准”发力,当即表态全力支持在桑植县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扶

贫招生全省试点工作。8月8日,赵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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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证据/审查/认定

内容提要: 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语词及其内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认定;审查认定证据的主体与客体;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与方式。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包括采纳证据的标准和采信证据的标准。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包括证据的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审查认定证据的原理包括认识论原理、价值论原理、方法论原理等。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尽管有时

[1]这作用只具有表面或次要的属性。在错案的问题上,人们不能去责怪证据,因为证据并不能

自己去实现证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功能。其实,证据的错误都是人类的错误———主要是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时发生的错误。因此,为了防止错误,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必须首先对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力求在此基础上达成对证据的正确恰当的认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

一、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范畴

(一)语词的变迁

多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的证据学者非常注重研究证据的审

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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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 《 京华时报 》( 2008年11月12日 第 015 版)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被同事刘某借走后,后者否认事实拒绝归还。齐先生起诉后,提供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借电脑一事。近日,顺义法院采纳此证据,判令刘某将电脑归还。

齐先生说,今年6月初,他和同事刘某合作进行广告制作。其间,在他家中,刘某将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走,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无奈之下,他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刘某否认借过电脑。为此,齐先生提供了两人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其中记载,网名为“david”和“顺子”的两个人协商经济纠纷时,“顺子”承认“david”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但因协商未果拒绝归还。 齐先生说,他就是“david”,“顺子”是刘某。此外,齐先生还找来另一同事作证,该同事称他曾亲眼看见刘某借走了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 对此,刘某承认自己网名为“顺子”,但依旧否认借过齐先生的电脑。

法院认为,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但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环境下,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