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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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6)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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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抽样,并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检验所和各设区的市级药品检验所承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的制剂剂型应当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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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 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 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 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 船闸保护
第四条 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 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 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1-09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
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接待和廖坊大坝来客接待。
第三条 招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招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原则上本局来客一律在局食堂和大坝管理房安排工作餐。如需到外接待,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确定1~2家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安排就餐。如外勤作业人员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二)加强单位食堂建设,严格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五条 局机关来客须在食堂安排用餐的事先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未经批准或干部职工个人来客由其本人承担。须在食堂外用餐的由局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才接待。
第六条 招待程序。坚持先批准登记后接待原则。接待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长同意,填写派餐单,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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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
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并通过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逐步完善我省的公费医疗制度。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把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医院工作任务之一和文明医院的考核内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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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 4
第一节 招标领导小组及职责 ........................................................................... 5 第二节 地区公司经营班子职责 ....................................................................... 5 第三节 招标中心职责 .............................................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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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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