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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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
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入手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入手
2、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轻重令其支付费用。
3、刑事责任: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
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入手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入手
2、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轻重令其支付费用。
3、刑事责任: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
执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鹰地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能,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但其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或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地税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人员行为涉及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鹰地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能,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但其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或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地税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人员行为涉及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
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非法拘禁;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5
宏远公司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经公司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聘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也可视情节及带来的后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布置、不贯彻,不落实的。 (二)初次触犯公司管理章程各项规定且情节较轻的。 (三)经群众举报或反映有违纪违规倾向的。 (四)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给予限期整改,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范程序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项工作检查中存在不利隐患的。
(三)对突出问题不制定解决方案、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按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