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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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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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更新时间:2010-12-2 8:13:47 编辑:ed05 文章出处:一代论文网 引用:http://www.edu-daily.com- -

摘要: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与各国法律的冲突也不断增加。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关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和效力,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历来存在分歧 。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law to cir

浅谈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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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国家的统一进程的加快,内地与港澳以及与台湾之间民事交往的增多,将面临更多的法律事务。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法律规避问题也还没有明确且全面的立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法律规避的产生与性质

法律规避现象的出现起源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审理,自此后,法律规避就成为一个渗透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各个方面且愈多发生的法律现象,而如何有效的解决法律规避问题,也就成为各国法学家所共同研究的重点。而要有效的解决法律规避问题,必须了解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构成及性质。

法律规避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首先,人们总是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下,本能的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加以适用,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主观原因;其次,基于本国利益的需要,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个法律事实或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再次,各个国家对于法律的选择与适用只机械的规定应适用何种或何地法律,客观上为当事人自主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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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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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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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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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刘文辉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金融市场便出现了委托理财的萌芽,而到了1999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先后出台,以及当年证券市场上行情的不断看涨,社会上各种资金纷纷投入股市,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在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也成为当时的惯例。 2001年下半年股市暴跌后,许多订立了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当事人遭受重创,这种理财方式的固有风险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因委托理财引发的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认识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就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界定

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事实上,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中都没有直接出现“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分别使用了“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和“资金信托”的概念。简单的说,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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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彭鹏① 目录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 2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及对比 ................................................................................................... 3

(一)Pre-IPO中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 ............................................................................... 3 (二)上市公司参与的对赌协议 ........................................................................................... 5

(三)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对比 ...............................

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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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劳动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分支,它对于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立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其对劳动者权益规定和保护的较全面和细致,对用人单位的约束较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用人单位约束更趋于严厉。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实践中怎样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面对而且应当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第一、员工招聘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招聘员工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招聘员工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负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规避此风险: 一是在相应期间内补正营业执照等手续; 二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招聘员工;

三是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确实要用人的可以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其他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招聘,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来用工。

四是发包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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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怎么写核心提示: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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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

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

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